用人单位能与“担保人”签订劳动合同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10 23:35浏览量:811
《劳作法》第十六条规则,缔结劳作合同的有必要是建立劳作联络的当事人,而不是其他的任何什么人。担保人即便与用人单位缔结了劳作合同,该合同也是无效的。劳作合同是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能的,其他部分依然有用。这一规则清晰了部分无效劳作合同的效能。
相关法律知识:
劳作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杂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作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作合同依劳作法第16条规则“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作联络,清晰两边权利责任的协议”。而劳务合同一般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必定的差异:
主体的待遇不同。劳作联络中的劳作者除获得薪酬酬劳外,还有稳妥、福利待遇等;而劳务联络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作酬劳。
酬劳的性质不同。因劳作合同的实行而发生的劳作酬劳,具有分配性质,表现按劳分配的准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商场供求隋况改变,其付出方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继续、定时的薪酬付出;因劳务合同而获得的劳作酬劳,按等价有偿的商场准则付出,完全由两边当事人洽谈确认,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付出,商品价格是与商场的改变直接联络的。
用人单位的责任不同。劳作合同的实行贯穿戴国家的干涉,为了维护劳作者,《劳作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则了许多责任,如有必要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用人单位付出劳作者的薪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则的当地最低薪酬标准等,这些有必要实行的法定责任,不得洽谈改变。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责任,当然两边能够约好上述内容,也能够不存在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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