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法律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7 00:44浏览量:925
一、在政府作出责成决议后,房子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早15日告诉被拆迁人,并仔细做好宣扬解说作业,尽量发动被拆迁人自行搬家。
二、被拆迁人在布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主动搬家的,履行人员才干正式施行强制搬家。
三、强制拆迁时,应当安排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子及其房子内物品进行依据保全。施行强制拆迁时,被履行人应当参与,当然,假如其拒不参与,也不影响履行机关的履行。
四、强制拆迁房子依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告诉被拆迁人参与。如其拒不参与,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安排对一切物品逐个核对、清点、挂号,分类造册。并记载上述活动的时刻、地址,交两名有彻底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载上签名。被拆迁人回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载中记明。
五、物品清点挂号后,应运至指定场所,交给被履行人接纳。不能当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适宜的库房中,一起,拆迁人应制造告诉书,告诉当事人在必定期限内收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处理提存。
六、强制履行腾出的房子,由判决机关接纳。
依据《判决规程》的有关规定,施行强制拆迁的时分,不得采纳恫吓、钳制以及停水、停电、中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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