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是否要签订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1 13:12浏览量:2444
企业都会与新员工约好好试用期,在试用期阶段劳作者也会觉得很没有安全感,由于单位什么许诺都没有给自己,更没有签定劳作合同。听人说试用期也要签合同,那么,试用期是否要签定合同?听讼网小编做了有关介绍,你能够看一看.
试用期是包括在劳作合同期之内的,其条件是要签定劳作合同。假如单位提出独自签试用期合同,或许单位要独自签定试用期合同,那这样是违背劳作法规则的。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往往在招用劳作者时与劳作者签定一个独自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议是否正式聘任该劳作者。其意图往往是为了躲避法令,在试用期运用廉价劳作力,便利免除劳作合同。而《劳作合同法》划定:试用期包括在内。劳作合同仅商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作合同期限。
《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则:“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假如一名劳作者离职后,若干年后又从头入职,用人单位能否再次与该劳作者约好试用期?从法条辞意看,显然是不能再次约好试用期。只要是用人单位不变,该用人单位就只能与同一劳作者约好一次试用期。这与劳作法的相关规则是有差异的。
劳作部在1994年就在《关于〈劳作法〉若干条文的阐明》中对劳作法的试用期作出了解说:本条中规则的“试用期”适用于初度工作或再次工作时改动劳作岗位或工种劳作者。
劳作部《关于实施劳作合同准则若干问题的告诉》(劳部发〔1996〕354号)第四条规则,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作者只能试用一次。其背面的意思是工作岗位发生变化,用人单位就可再次试用。劳作合同法明确规则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其理由是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接收的员工进行思想品德、劳作态度、实践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进行进一步调查的时刻期限。在选用劳作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状况现已根本搞清楚了,无需再次试用了。
用人单位应当留意:在实践中对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作者只能约好一次试用期可理解为用人单位招用同一劳作者,不管岗位是否改变,劳作合同是否续签,或许停止一段时刻后再次选用的都不能再次约好试用期,不然,便是违法约好试用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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