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二胎生育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2 04:21浏览量:2805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令》中关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几种景象。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特别景象之一,经夫妻两边请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两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两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接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捉作业接连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勇士的独生子女或许二等乙级以上伤残武士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掉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 夫妻两边均为乡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别景象之一,经夫妻两边请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成婚落户,与女方爸爸妈妈共同生活并实行奉养责任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料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要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损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久居的。
第二十三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乡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乡村接连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首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两边请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 夫妻两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爱人,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两边请求、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能够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 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 请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处理生育证。请求处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请求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两边的居民身份证、成婚证;(二)两边所在单位或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自己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法令规则的特别景象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请求及时受理、审阅,并自受理请求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阅定见和请求人的请求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阅。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契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契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奉告不同意生育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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