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30 06:55浏览量:581

发布部分:财政部发布文号:财会字[1995]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则,现对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有关管帐处理方法的规则告诉如下: 一、交纳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应交土地增值税”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二、转让国有土地运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并获得收入的企业,按规则核算出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应别离以下状况进行管帐处理: 1.主营房地产事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运营收入担负的土地增值税,借记“运营税金及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运营税金”(外商投资房地产业企业)、“运营税金及附加”(股份制试点企业)、“运营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2.兼营房地产事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运营收入担负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其他事务开销”〔工业、农业、商业、运送(交通、民航)、邮电、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工业、农业、商业、交通、施工企业〕、“其他运营开销”(金融企业)、“运营税金及附加”(旅行、饮食服务、稳妥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运营税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外商投资租借、旅行企业)、“内部供应和出售开销”〔运送(铁路)企业〕、“其他运营税金”(外商投资银行)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3.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运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专项工程开销”、“固定资产购建开销”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整理”、“在建工程”、“专项工程开销”、“固定资产购建开销”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三、企业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在项目悉数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按税法规则预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待该房地产运营收入完成时,再按本规则第二条第1、2款的规则进行管帐处理;该项目悉数竣工、处理结算后进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补交的土地增值税作相反的管帐分录。 预交土地增值税的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包含预交的土地增值税。 五、为了供给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根据,企业应将获得土地运用权时所付出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备的本钱、费用等,在有关管帐科目或备检簿中具体挂号。 六、企业按规则补交应由已完成的1994年运营损益担负的土地增值税,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实践补交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1995年1月1日至本规则印发之日期间的土地增值税参照本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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