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读解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5 20:13浏览量:1600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76读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后,争议最大的莫过于第76条了,详细条文如下: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身伤亡、财产丢失的,由稳妥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补偿。超越职责限额的部分,依照下列方法承当补偿职责:
(一)机动车之间发作交通事故的,由有差错的一方承当职责;两边都有差错的,依照各自差错的份额分管职责。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作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当职责;可是,有依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必要处置办法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
交通事故的丢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成心形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当职责。
一、关于此条的立法原意
第76条之所以引起轩然大波,就因为没有适用遍及的差错职责准则,即有差错才承当职责,无差错不承当职责,有部分差错承当部分职责;这一条适用的是严厉差错准则或无差错准则(理论上有争议),也便是说,加害方不管有无差错(包含成心和差错),均要承当职责,受害人有差错的,能够减轻加害人的职责;因不可抗力、受害人成心或第三人的原因形成的危害,能够革除无差错加害方的职责。尽管也要考虑被害人的差错,但这仅对减轻加害人的职责有意义,并不能革除加害人的职责。那么,76条的立法原意是什么呢?
1、以人为本,生命权高于路权
这一条将生命权进步极高的方位,即便机动车方无差错,损伤别人的身体或致人丧身,也要进行补偿;即便爱害一方有差错,也不能以生命(或健康)为价值。
2、维护弱势群体
机动车作为一种高速运输工具,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潜在危险性,这种高速行驶的“钢铁兵士”与人的“血肉之躯”相碰撞,一般说受害最大的是“血肉之躯”,相比之下,很明显机动车占“强势”,行人或非机动车天然便是“弱势”了,“弱势”方要得到法令的特别维护,才干表现公正。
二、第76条的了解
1、在机动车第三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内,不必考虑职责区分,均由机动车投保的稳妥公司补偿;
2、超出稳妥职责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按责论处,按各自事故职责的份额承当补偿职责;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为发作交通事故,超出稳妥职责限额的部分,首要要由机动车承当补偿职责,这是一个条件;在此条件下,假如能够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违法、违规行为,而机动车驾驶人现已采纳了必要的、合理的处置办法的,能够恰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职责,可是减轻多少,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机动车一方的职责只能削减,不能革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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