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2 19:21浏览量:2965

原告李历楠,男,1983年9月1日生,汉族,干部。
托付署理人郭红亮,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干部。
被告王艳伟,女,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人。
托付署理人王波,系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历楠诉被告王艳伟子女抚育胶葛一案,原告李历楠于2009年6月4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议。2009年6月5日,本院向被告王艳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为原、被告各指定了30日的举证期限。2009年8月5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张明喜、邢中清、助理审判员丰新华组成合议庭,在李老家法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被告及其托付署理人均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李历楠诉称:2006年5月3日,原、被告按乡村习俗举办了成婚仪式,开端同居日子。同居后,发现被告性情浮躁、行为恶劣,且经常因家庭小事发作争持。故提起诉讼,恳求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子李×由原告抚育,抚育费由被告承当。
被告王艳伟未提交书面辩论资料。庭审中口头辩称:1、原告所诉与现实不符:2、被告赞同与原告分手,但要求抚育非婚生子李×、原告担负抚育费:3、要求切割一起财产——70平方米房子一处及桑塔纳汽车一辆。
根据原、被告诉辩定见,本院概括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非婚生子李×由谁抚育更有利其生长?2、被告要求切割一起财产的辩论定见是否具有现实根据?
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根据资料。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根据资料有:请求证人张××、程×、李××、王××、吴××别离出庭作证。证明目标:1、非婚生子李×在哺乳期内由被告王艳伟抚育;2、因原、被告闹定见,加上商丘发作手足口病,被告于2009年阴历2月9日就带着孩子到北京日子两个月,然后又回到客籍贾寨镇刘场村日子至今。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人证言表明认可,但仍辩称:李×并非由被告一人抚育,而是由原、被告及原告的爸爸妈妈一起抚育;李×和原告的爸爸妈妈有很深的爱情;被告母子从北京回来后,又在原告家日子了20多天才回虞城寓居的。
对被告提交的根据,因原告表明认可,对其根据效能本院予以承认。
根据上述有用根据,结合原、被告陈说,本院能够承认以下案子现实:原、被告在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06年5月3日依照乡村习俗举办了成婚仪式,开端同居日子。2006年11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李×。近年来,因家庭小事原、被告产生矛盾,导致二人分隔日子,并引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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