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受理的基本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7 20:05浏览量:2246
一、受理根据
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国务院第351号令)
二、受理资料
1.《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书》;
2.请求医疗事故技术判定资料;
3.请求人是患者自己的,应提交身份证;
4.患者无行为能力的,请求人应是患者的法定代表人或监护人,除提交患者和请求人的身份证外,还需提交请求人和患者联系的法定证明资料;
5.患者逝世的,请求人应是患者直系亲属,除提交请求人的身份证外,还需提交请求人与患者联系的法定证明资料;
6.请求人是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请求人是医务人员的,应提交身份证、专业技术任职资历、具有合法执业资历的证书;
8.其他。
三、受理程序:请求--检查--受理--移送(托付)
1.请求(咨询)
①奉告权力: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三条途径:医患两边洽谈处理、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当事人可自行挑选。
②提出请求:争议当事人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向争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请求,并提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请求书》,等相关资料。
2.检查
检查人员对请求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含:
①请求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归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统辖规模;
②发作“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有法定的行医资历;
③医疗事故争议行政请求人是否具有请求资历;
④是否契合法定的请求处理时限;
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无清晰的争议相对方;
⑥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⑦其他。
对契合规定的请求予以签收,如需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判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议之日起5日内,填写《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托付书》和有关资料交由农二师医学会安排判定。
3.医学会受理
①医学会受理人员对请求资料检查,在自收到契合规定的请求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
②对契合请求条件的,予以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技术判定预受理告诉》告诉请求人;
③对不契合请求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写《医疗事故技术判定不予受理告诉》告诉请求人。
④请求人对判定成果不服的,可自收到初次判定成果之日起15日内,填写《再次医疗事故技术判定请求书》请求再次判定;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契合规定的请求7日内填写《再次医疗事故技术判定托付书》和有关资料交由兵团医学会再次判定。
四、以下状况不予受理
1.超越受理时限;(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22、37条)
2.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40条)
3.不合法行医(不契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法令有关规定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61条)
4.争议两边当事人一方为戎行医疗机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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