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评国有企业非政策性破产清算案破产清算审计报告格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4 07:58浏览量:1983

    清算是一种法令程序,社团刊出时,有必要进行产业清算。简评国有企业非政策性破产清算案    案由:请求破产清算    事例的启示:国有划拨土地(tudi)运用权是一家企业重要的产业权利。在国有企业面对破产时,被典当的国有划拨土地(tudi)运用权能不能作为国有企业的破产产业,不只关系到国有企业的命运,更直接影响债款人的利益能否完成。本案中,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作为破产企业向银行借款所供给的典当,经厘定咱们发现在适用新旧《破产法》时将会发作不同的处理成果。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在旧《破产法》的体系下归于破产产业,但已设定典当的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不归于破产产业。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在新《破产法》体系下原则上不归于破产产业,但若依法设定典当并处理了相关挂号公示手续则应将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认定为企业的破产产业。为完成维护债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国家土地资源的丢失,立法应当承认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归于破产企业的产业。    案情扼要:    公营江陵电缆厂因资不抵债,于2000年6月9日向四川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破产。人民法院受理后,我国信达财物处理公司成都办事处申报破产债款7018万元(其间本金5020万元、利息1998万元),该债款为信达公司从我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接纳的不良债款,其间包含原我国建设银行绵阳市分行剥离借款本金830万元,该笔借款以债款人江陵电缆厂的厂房土地设置了典当,但未到有关行政处理部门处理典当挂号,一起由五洲电源厂供给了担保。经绵阳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安排有关财物评价组织对该企业进行了财物评价,截止2000年10月21日,该企业财物总额10093.04万元,其间流动财物4259.09万元,长期投资9.30万元,固定财物净值451.33万元,无形财物(划拨土地)5144.50万元,负债总额18072.79万元,财物负债率179.06%。    判定成果:    2000年10月23日,绵阳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江陵电缆厂破产还账。2000年10月24日,绵阳中级人民法院掌管召集了第一次债款人会议,并宣告了破产裁决,指定信达公司成都办为债款人会议主席。    争议焦点:    一、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在旧《破产法》的体系下是否归于企业的破产产业?    二、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在新《破产法》的体系下是否归于企业的破产产业?    律师分析:    一、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在旧《破产法》的体系下归于破产产业,但已设定典当的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不归于破产产业。    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进一步对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进入市场买卖,在转让、租借、典当方面做出了清晰的规则。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典当方面,《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五十条规则:"设定房地产典当权的土地运用权是以划拨方法获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交纳相当于应交纳的土地运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典当权人方可优先受偿。"我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对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的规则,标明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进入市场买卖,有必要有偿运用。    根据旧《破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则:"破产产业由下列产业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处理的悉数产业;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完结前所获得的产业;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产业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产业不归于破产产业;担保物的价款超越其所担保的债款数额的,超越部分归于破产产业。"企业对国有划拨土地的所有权无处分权,因土地为国家所有,企业所拥有的是国有划拨土地的运用权。该运用权依上述有关国有划拨土地的相关法令法规以及旧《破产法》第二十八条,是企业的产业权利,所以原则上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归于破产产业。但值得注意的是,旧《破产法》第二十八条但书中清晰表明已作为担保物的产业不归于破产产业,所以在本案发作的时刻2000年仍实施旧《破产法》时,法院在判定中将已做典当的国有划拨土地运用权认定为破产产业是不恰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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