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3 21:04浏览量:2983
稳妥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稳妥合同由稳妥条款、投保单、稳妥单、批单和特 别约好组成。凡触及本稳妥合同的约好,均应选用书面形式。
投保规模
第二条 年满3周岁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可作为本稳妥合同的被稳妥人。
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稳妥人自己、对被稳妥人有稳妥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稳妥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爸爸妈妈作为投保人。
稳妥职责
第三条 在稳妥期间内,被稳妥人持有用客票踏人乘坐的合法营运交通工具人口,在交通工具内因交通事端导致身故或残疾的,稳妥人按照下列约好给付稳妥金:
(一)被稳妥人自交通事端发作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稳妥人按本稳妥合同上所载的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稳妥金额给付意外身故稳妥金,对该被稳妥人的稳妥职责终止。
(二)被稳妥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端,并自事端发作之日起180内因同一原因造本钱稳妥合同所附《人身稳妥残疾程度与稳妥金给付份额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稳妥人按该表所列给付份额乘以相应交通工具所对应的稳妥金额给付残疾稳妥金。如医治仍未完毕,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判定,并据此给付残疾稳妥金。
1. 被稳妥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端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稳妥人给付各项残疾稳妥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归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间一项残疾稳妥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份额不一起,仅给付其间份额较高一项的残疾稳妥金。
2.被稳妥人本次意外交通事端所形成的之残疾,如兼并曾经因意外交通事端所形成的的残疾,可收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峻项目的残疾稳妥金者,稳妥人按较严峻的项目给付残疾稳妥金,但应扣除曾经已给付的残疾稳妥金。
(三) 稳妥人对被稳妥人乘坐同一类别交通工具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稳妥金的职责,以该类别交通工具所对应的稳妥金额为限。 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稳妥金到达该类交通工具的稳妥金额时,稳妥人对被稳妥人乘坐该类别交通工具的稳妥职责终止。
职责革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形成被稳妥人残疾、身故的,稳妥人不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
(一)投保人、、被稳妥人、受益人的成心行为;
(二)因被稳妥人寻衅或成心行为而导致的打架、被突击或被谋杀;
(三)被稳妥人妊娠、流产、临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稳妥人承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端;
(五)被稳妥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打针药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设备所形成的爆破、污染或辐射。
第五条 被稳妥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损伤致使身故、残疾的,稳妥人也不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
(一)战役、军事行动、暴乱、恐怖活动或其他相似的装备暴乱期间;
(二)被稳妥人因从事不合法、违法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三)被稳妥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控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稳妥人酒后驾车、无有用驾驭执照驾驭或驾驭无有用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五)被稳妥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间。
稳妥金额
第六条 保脸金额是稳妥人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的最高限额。
稳妥金额按份核算,每份稳妥的累计稳妥金额为人民币110万元,其间各类交通工具所对应的稳妥金额如下:
飞机:人民币50万元;
火车(含地铁、轻轨):人民币30万元;
轿车(含电车、有轨电车):人民币10万元;
船只:人民币20万元;
稳妥金额由投保人和稳妥人约好,并在稳妥单中载明,但同一被稳妥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稳妥。
稳妥金额一经确认,半途不得改变。
稳妥费
第七条 稳妥费为每份人民币88元,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交清全部稳妥费
稳妥期间
第八条 稳妥期间为一年,以稳妥单载明的起讫时刻为准。
投保人职责
第九条 投保人应照实填写投保单并答复稳妥人提出的问询,实行照实奉告职责。
投保人成心隐瞒事实不实行照实奉告职责的,稳妥人有权免除本稳妥合同,且不交还稳妥费。关于本稳妥合同免除前发作的稳妥事端,稳妥人不负给付稳妥金的职责。
投保人因过错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而且足以影响稳妥人决议是否赞同承保或许进步稳妥费率的,稳妥人有权免除本稳妥合同;因过错未实行照实奉告职责对稳妥事端发作有严峻影响的并在本稳妥合同免除前发作的稳妥事端,稳妥人不负给付稳妥金职责,仅按约好交还未满期净稳妥费。
第十条 投保人居处或通讯地址改变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诉稳妥人。投保人未告诉的,稳妥人按本稳妥合同所载的最终居处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告诉,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稳妥金的请求与给付
第十一条 发作本稳妥合同稳妥职责规模内的事端后,投保人、被稳妥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稳妥事端发作之日起5日内告诉稳妥人。
投保人、被稳妥人或受益人未告诉或告诉拖延致使稳妥人因此而添加的勘查、查询等费用,应由被稳妥人承当。
投保人、被稳妥人或受益人未告诉或告诉拖延致使必要的根据损失或事端性质、原因无法认守时,应承当相应的职责。
上述规则,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拖延。
第十二条 索赔请求人向稳妥人请求补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根据的证明和材料。被稳妥人未及时供给有关单证,导致稳妥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稳妥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稳妥金职责。
(一)被稳妥人意外身故,索赔请求人应填写稳妥金给付告诉书,并供给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给稳妥人:
1.稳妥金给付告诉书;‘
2.稳妥单;
3.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4.交通事端证明;
5.公安部门或稳妥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稳妥人逝世证明或验尸陈述。若被稳妥人为宣告逝世,受益人须供给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逝世证明文件;
6.被稳妥人的户籍刊出证明;
7.若请求人为代理人,应供给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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