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关系的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4 02:48浏览量:1419
血缘联系的举证职责
——钱x阳与王x兵育婴费胶葛上诉案
关键词:亲子判定育婴联系举证职责
【案由】育婴费胶葛
【审判法院】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6)通中民一终字第0272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定日期】2005年3月9日
【上诉人】钱x阳(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王x兵(原审被告)
【威望录入】最髙人民法院我国使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事例选》2005年第4辑(总第54辑)
裁判规矩:
一方请求亲子判定,另一方不同意的不得逼迫,血缘联系的举证职责应由请求方承当。
根本案情:
上诉人母亲与被上诉人在打工时相识。后上诉人母亲与案外人成婚并生有上诉人。几年后上诉人母亲与案外人经法院调停离婚。离婚后,上诉人母亲诉至法院,请求对被上诉人、上诉人做亲子判定并要求被上诉人承当育婴职责。
争议关键:
在被上诉人回绝合作做亲子判定的情况下,法院能否判令被上诉人承当育婴费。
裁判理由:
子女育婴胶葛应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育婴联系。上诉人在所举之证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系父子联系,因此也就难以确定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存在育婴联系。上诉人虽请求与被上诉人进行亲子判定,但被上诉人不同意做判定,因亲子判定联系到夫妻两边、子女和别人的人身联系和财产联系,应从严把握,不得逼迫当事人做亲子判定,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存在血缘联系的举证职责应由上诉方承当。故在被上诉人回绝合作亲子判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可以判令被上诉人承当育婴费。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的若干规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或许辩驳对方诉讼请求所根据的现实有职责供给根据加以证明。
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建议,只要自己陈说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根据的,其建议不予支撑。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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