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要经过的阶段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4 06:19浏览量:1119
缔结合同要通过哪些阶段?合同缔结通过阶段一是要约,即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依据《合同法》第14条规则,“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阶段二是许诺,即许诺又称为承受或接盘。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则:“许诺是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标明。”要约饱尝要约人许诺,标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建立。
一、合同缔结通过阶段一:要约
(一)要约界说
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依据《合同法》第14条规则,“要约是期望和别人缔结合同的意思标明”。
(二)要约应具有的条件
(1)内容详细确认。
(2)有必要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标明。
(3)要约有必要向相对人宣布。
(4)标明饱尝要约人许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标明束缚。
(三)要约约请
要约约请是当事人缔结合同的准备行为,仅仅诱惑别人宣布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许诺而建立合同。在宣布要约约请今后,要约约请人撤回其约请,只需没给好心相对人形成信任利益的丢失,要约约请人一般不承当职责。
(四)要约收效时刻
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收效。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
(五)要约的效能
要约的法律效能体现在对要约人的束缚力和对受要约人的束缚力两方面。
首要,要约对要约人的束缚力。此种束缚力又称为要约的方法束缚力,是指要约一经收效,要约人即遭到要约的拘谨,不得随意吊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束缚、改变和扩张。这关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保护正常的买卖安满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束缚力。此种束缚力又称为要约的本质束缚力,在民法中也称为许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收效时即获得依其许诺而建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六)要约的撤回与吊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宣布要约今后,未抵达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吊销要约。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则:“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告诉应当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许与要约一起抵达受要约人”。要约的吊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抵达受要约人并收效今后,将该项要约吊销,从而使要约的效能归于消除。《合同法》第18条规则:“要约能够吊销。吊销要约的告诉应当在受要约人宣布许诺告诉之前抵达受要约人。”
(七)要约失效
要约的失效,也能够称为要约的消除或许要约的停止,指要约损失法律效能,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束缚。要约人不再承当承受许诺的责任,受要约人亦不再享有通过许诺使合同得以建立的权力。
二、合同缔结通过阶段二:许诺
(一)许诺界说
许诺又称为承受或接盘。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1条的规则:“许诺是受要约人赞同要约的意思标明。”要约饱尝要约人许诺,标明当事人之间达成协议,合同即宣告建立。
(二)许诺应当具有的条件
1、许诺有必要由受要约人做出。
2、许诺有必要向要约人做出。
3、许诺的内容有必要与要约的内容共同。
4、许诺有必要在有用期限内做出。
(三)许诺的方法
许诺应当以告诉的方法做出,告诉的方法能够是口头的,也能够是书面的。
(四)许诺的期限
许诺应当在要约确认的期限内抵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认许诺期限的,许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抵达:
(1)要约以对话方法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许诺,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法作出的,许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抵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景象可期待许诺抵达的期间,一般包含要约抵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作出许诺的期间、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的期间。要约以函件或许电报作出的,许诺期限自函件载明的日期或许电报交发之日开端核算。函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函件的邮戳日期开端核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法作出的,许诺期限自要约抵达受要约人时开端核算。
(五)许诺的收效
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时收效。许诺能够撤回。撤回许诺的告诉应当在许诺告诉抵达要约人之前或许与许诺告诉一起抵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本质性改变的,为新要约。许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本质性改变的,除要约人及时标明对立或许要约标明许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改变的以外,该许诺有用,合同的内容以许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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