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5 18:56浏览量:321
在发作赠与行为的时分两边或许签定了合同,可是在赠与合同现已签定后其间一方的家族却提出赠与合同无效,要回收赠与礼物的状况。而在这时分遭到赠与的一方就会觉得这样对自己来说是很不公正的工作。听讼网小编具体通知你有关常识。
赠与合同无效的状况
一、以诈骗、钳制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68条之规则,所谓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的意思表明。因诈骗而缔结的合同,是在受诈骗人因诈骗行为发作过错认识而作意思表明的基础上发生的。因诈骗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诈骗下陷于某种过错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第69条的规则,所谓钳制,是以给公民及其亲朋的生命健康、荣誉、声誉、产业等形成危害或许以给法人的荣誉、声誉、产业等形成危害为挟制,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实在意思表明的行为。钳制也是影响合同效能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则,一方以诈骗、钳制等手法缔结的合同,只需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歹意串连,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所谓歹意串连,是指当事人为完成某种意图,串连一气,一起施行缔结合同的民事行为,形成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危害的违法行为。
歹意串连,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比如,债款人为躲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缔结虚伪的买
卖合同、虚伪典当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平等;代理人与第三人串连而缔结合同,危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为,亦为典型的歹意串连行为。该类合同危害了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所以《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则的“歹意串连,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归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保护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保护正常的合同买卖。
歹意串连而缔结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
1、当事人在片面上具有歹意性。即明知或许知其行为会形成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的危害,而成心为之。
2、当事人之间具有串连性。串连是指互相串连、串连,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意图、行为以及行为的成果上到达一起,使一起的意图得到完成。在完成不合法意图的意思表明到达一起后,当事人约好互相配合或许一起施行该种合同行为。
3、两边当事人串连施行的行为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歹意串连的成果,应当是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的利益遭到危害。法令并不制止当事人在合同的缔结和实行中获得利益。可是,假如两边当事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危害国家、团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分,法令就要进行干涉。
歹意串连所缔结的合同,是肯定无效的合同,不能依照《合同法》
第58条规则的一般的肯定无效合同的准则处理,而是依照《合同法》
第59条的规则,将两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获得的产业,收归国有或许返还团体或许个人。
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也称为藏匿行为,是指当事人经过施行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实在的不合法意图,或许施行的行为在方式上是合法的,可是在内容上是不合法的行为。
当事人施行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体现方式上,并不是违背法令的。可是这个方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到达的意图,不是当事人的实在意图,而是经过这样的合法方式,来掩盖和到达其实在的不合法意图。因而,关于这种藏匿行为,应当区别其外在方式与实在意图,精确确认当事人所施行的合同行为的效能。
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而缔结的合同,应当具有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到达的实在意图或许其手法有必要是法令或许行政法规所制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躲避法令的成心;三是当事人为躲避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而采用了合法的方式对不合法意图进行了掩盖。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令、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则,但合同又明显地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能够适用“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承认合同无效。
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意图、订约内容都违背法令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则的合同。《合同法解说》第4条明确规则:“合同法施行今后,人民法院承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定的法令和国务院拟定的行政法规为根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根据。”
需求阐明的是,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不论当事人在片面上是成心所为,仍是过错所造成的,只需合同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则就承认该合同无效。
为了防止互相之后为了赠与合同效能的内容而发生争议,最好是能够在一开始签定赠与合同的时分就确认合同的法令效能。假如您对赠与合同无效的状况或是面临赠与合同无效发生的胶葛究竟怎么处理不清楚,能够咨询听讼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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