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与代书遗嘱的构成要件及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9 13:54浏览量:1376
遗言是指遗言人生前在法令答应的范围内,依照法令规则的方法对其遗产或其他业务所作的个人处置,并于遗言人逝世时发作效能的法令行为。
1、遗言是单独法令行为,即遗言是依据遗言人单独面的意思表明即可发作预期法令结果的法令行为。
2、遗言人有必要具有彻底民事行为才干,约束行为才干人和无民事行为才干人不具有遗言才干,不能建立遗言。
3、建立遗言不能进行署理。遗言的内容有必要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应由遗言人自己亲身作出,不能由别人署理。如是代书遗言,也有必要由自己在遗言上签名,并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急状况下,才干选用口头方法,并且要求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状况免除后,遗言人能够以书面方法或录音方法立遗言的,所立口头遗言因而失效。
5、遗言是遗言人逝世时才发作法令效能的行为。由于遗言是遗言人生前以遗言方法对其逝世后的产业归属问题所作的处置,逝世前还能够加以改变、吊销,所以,遗言有必要以遗言人的逝世作为收效的条件。
6、假如遗言人没有现实逝世,而是在具有相关的法令条件下,经有关好坏关系人的请求,由人民法院宣告逝世后,遗言也发作法令效能,好坏关系人能够处置遗言当事人的产业。假如在短期内遗言人从头呈现,那相应的产业能够交还遗言人;假如时刻较长,类如超越两年以上以及产业呈现了无法交还的状况,则获益人应当对遗言人的基本生活在其获益的范围内供给协助,但法定义务人不受此限。
自书遗言归于遗言中的一种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17条2款规则:“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依据这项规则,自书遗言的要求是:
(1)须由遗言人亲笔书写遗言内容并签名;
(2)须由遗言人亲身用笔书写遗言全文;
(3)有必要注下一年、月、日,三项缺一不可。自书遗言并不需求见证人。可是,打印出遗言,然后仅仅签名,注下一年、月、日,它的效能是有争议的,看详细状况而定,假如有相反依据证明该打印的遗言并非自己真是意思表明,很可能被确定为无效遗言。假如有数份遗言,通过公证的遗言效能最高;假如有数份通过公证的遗言,日期为最终日期的那份遗言效能最高。最好是能够自己书写,由于有个人的笔迹为证。
代书遗言,是指遗言人请别人替代自己书写遗言。
遗言是遗言人对自己的产业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言人自己完结。可是,遗言人不识字或因患病等不能书写,或许不愿意自己书写的,能够托付别人代写遗言。《承继法》第17条第3款规则:“代书遗言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间一人代书,注下一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
代书遗言需求具有的条件:
榜首,遗言人口述遗言内容,由见证人替代遗言人书写遗言。代书遗言不是代书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建立遗言,而是代书人依照遗言人的意思表明,如实地记载遗言人口述的遗言内容,而不可对遗言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批改。
第二,代书遗言有必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间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言人指定的,并经自己赞同的公民,不能以安排的名义为遗言见证人。承继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首要是为了确保代书遗言确实是遗言人实在志愿的披露,也为了避免日后就遗言的效能发作胶葛。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言人有必要在遗言上签名,并注下一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结束的遗言,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言人当场宣读,经遗言人确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言人签名,并注明详细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言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确保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言人有必要亲笔签名,不答应别人代签。遗言人不能书写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替代?承继法未规则这种替代方法,但依据大多数学者的定见,以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言的才干,乃至连自己的姓名也不会写,所以应当答应这少量特别的公民,在代书遗言上捺指印替代签名。可是,有书写才干的遗言人不得用捺指印替代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法代签名。
第四,遗言代书人应当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才干,不是未成年人或许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言代书人有必要不是承继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承继人有好坏关系的人。承继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与承继,同承继存在着直接而严重的好坏关系,假如让他们担任遗言代书人,难免会招摇撞骗,危害其他承继人的利益,乃至呈现篡改遗言、曲解遗言原意、添加或削减遗言内容等行为,给其他承继人的利益形成危害。即便作为遗言代书人的承继人、受遗赠人自己没有歹意,也没有招摇撞骗从中渔利,但由于其特别的身份,必定引起其别人的猜忌,引发不必要的胶葛。因而,承继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好坏关系的人不能作遗言代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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