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约定竞业禁止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7 16:44浏览量:1094
一、绪说
从字面上了解,竞业制止应指制止特定雇员在与其雇主存在竞赛的职业任职的准则;依照法令根据的不同,竞业制止可分为法定竞业制止和约好竞业制止。法定竞业制止,即如《公司法》第61条所规则:“董事、司理不得自营或许为别人运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运营或许从事危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而约好竞业制止,望文生义当指当事方自愿达到的竞业制止协议。二者的区别是:1.根据不同。法定竞业制止根据的是法令规则;约好竞业制止根据的是两边的约好。2.约束目标不同。法定竞业制止的目标是董事、司理等公司高管人员;约好竞业制止的目标则以是否能触摸商业秘密为限,规模相对较宽。3.强制性不同。法定竞业制止是法令强制性条款规则的五条件责任;约好竞业制止则是合同中能够挑选的内容,而且应当是附条件的(必定的补偿等)。4.制止期间不同。法定竞业制止适用于任职联系存续期间,它的外延和任职期间的竞业制止外延重合;约好竞业制止适用于员工离任后的必定时刻,它的外延和离任后的竞业制止外延重合。5.意图不同。法定竞业制止的意图是为保证董事、司理对公司忠诚,也为防止在此类问题上对其忠诚程度的猜忌。有学者称竞业制止又叫“竞业躲避”,我以为法定竞业制止称作“竞业躲避”更适宜一些,由于法定竞业制止有更多“逃避”的意味;约好竞业制止的意图则相对单纯,即为维护雇主一方的商业秘密。
我国法令对约好竞业制止没有明确规则,但在一些部委规章中对此类协议有所标准,1996年《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活动若干问题的告诉》第二条规则:“用人单位也可规则把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在停止或免除劳动合同后的必定期限内(不超越三年),不得到出产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且有竞赛联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白己出产与原单位有竞赛联系的同类产品或运营同类事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员工必定数额的经济补偿。”1997年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活动中技术秘密办理的若干意见》中也有相似规则。本文讨论的是约好竞业制止,不触及法定竞业制止,为行文便利,后文所提“竞业制止”,专指约好竞业制止。
二、判例及问题
2002年3月19日,原告青岛新展业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某签定劳动合同,聘任被告从事出售作业,期限一年。同年4月29日两边签定劳动合同附件,其间约好被告离任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告事务相同的职业。2002年6月18日两边免除劳动合同。被告从2003年3月中旬起开端在青岛百安居装修建材有限公司作业,该公司与原告的运营规模中均包含零售涂料等修建装修资料。2003年4月原告法令顾问致函被告,称被告离任后从事的职业与原告相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附件,要求被告3日内脱离现单位并到原告处接洽,原告将给予1000元补偿。被告未予理睬。原告诉请法院判定被告当即与现作业单位免除劳动合同,而且一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告事务相同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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