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告知义务解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5 14:59浏览量:853
稳妥法第十七条规则了投保人的奉告责任,其性质为先契约责任。实务中,如下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清晰:
  1.关于奉告责任主体
    在人身稳妥合同纠纷中,当投保人与被稳妥人不同一时,被稳妥人是否应承当照实奉告责任呢?我国稳妥法仅规则投保人是奉告责任人,但在实际操作中,稳妥人均会问询被稳妥人,要求其照实奉告相关事项,由于被稳妥人关于其本身的生命健康等状况知之最详,稳妥人的做法无可厚非。在现在尚无清晰解说的状况下,当被稳妥人不实行奉告责任时,应可归责于投保人,确定其未尽奉告责任,由于投保人应当知晓并应奉告与其关系密切的被稳妥人的有关状况。
  2.关于不行抗辩条款
    不行抗辩条款约束了稳妥人通过若干年后解除合同的权力,以确保人身稳妥合同的稳定性。实践中常常呈现这样的状况,投保人在交纳了四五年的保费后,发生了稳妥事端,要求理赔,但稳妥人在此刻举出了依据,以为投保人在订约时违反了奉告责任,要求解除合同,并不予付出稳妥金。由于我国稳妥法并没有不行抗辩条款的相关规则,在此景象下,法院会面对两难挑选,支撑投保人则于法无据,支撑稳妥人又有悖公正准则。因而,这个问题有必要立法或司法解说进一步清晰。
  3.关于照实奉告责任的规模
  实践中,稳妥人与投保人常常就照实奉告责任的规模各不相谋:稳妥人以为,就稳妥标的的有关现实,投保人均应照实奉告,包含问询之现实及未问询之现实;但投保人以为,对稳妥人未问询之现实其无责任奉告。笔者以为,对照实奉告责任规模的确定,应仅限于稳妥人书面提出问询的投保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的现实,而关于稳妥人问询之外的现实,即便具有重要性,投保人也不负奉告责任。稳妥人规划的投保单和危险问询表,是稳妥人提出问询的书面形式,其间所列的问询事项,应确定系投保人有必要照实奉告的事项。书面问询之外的某一现实是否属应奉告事项,该判别是“法令问题”而非现实问题,显着不应由投保人承当此责任。
  4.关于区别成心与过错
  依据稳妥法第十七条的规则,投保人成心不实行奉告责任与过错未实行奉告责任所导致的法令结果是不同的,因而,应留意区别责任人的片面心思状况。能够结合投保人的年纪、健康状况、工作、文化教育程度及稳妥人是否现已清晰阐明等景象归纳剖析。一般来说,假如责任人“带病投保”,即呈现疾病后敏捷投保,或许长时间患有某种严重疾病,该严重疾病亦属稳妥人书面问询的内容的,则其隐秘的片面成心是比较显着的,应确定成心不实行奉告责任。至于过错未实行奉告责任的,应仅限于责任人的严重过错。由于从现在稳妥市场的实际状况剖析,投保人大都缺少稳妥专业知识,要求其对自己的行为持高度留意之责任,不免过于严苛。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通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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