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14 22:45浏览量:1845

一、案 由:
恳求人于1997年10月29日就“多层平台式展示架的锥度套筒制作办法”向国家专利局恳求创造专利,国家专利局于2000年8月颁发创造专利权,专利号为ZL97106680.9。2001年四月向广东省某市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调处,以为被恳求人选用其专利办法出产锥度套筒,侵略其创造专利权。
代理人承受被恳求人的托付,经查阅专利文献并比照被恳求人的产品及该产品的制作办法,发现两者的产品结构不相同、所选用的原材料不相同,被恳求人的制作办法中短少 “焊接”和“去披锋”这两个必要技能特征。涉案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作办法,“焊接”这一技能特征是有必要要有的,假如省掉该过程就不能制作出产品,也就不能到达创造意图,因而,被恳求人所选用的办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维护规模。但被恳求人的制作办法有必要省掉“焊接”过程,因为省掉了该过程,因而被恳求人的出产功率和产品的质量得到显着的进步。
二、审理成果:
合议组审理后以为,本专利的技能特征归纳为:切开-焊接-冲压-导角,皆为必要技能特征;而被恳求人的制作办法可归纳为:切开-导角-冲压,比恳求人的制作办法短少“焊接”这一必要技能特征。因而被恳求人的制作办法并未悉数落入恳求人专利的维护规模。
恳求人与被恳求人因为选用的制作办法不同,其功率以本专业范畴一般技能人员的眼光来看有显着的差异,即在相同长的时间内运用这两种不同办法制作锥度套筒,其产值和质量上的差异是显着的,因而,两种办法是不等效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以为被恳求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知识产权局做出以下处理决议:
1、被恳求人行为不构成侵权,依法驳回恳求人调处恳求。
2、本案发作的费用由恳求人担负。
三、点 评:
在专利侵权断定中,要将专利技能计划、意图和作用作为一个全体来考虑。本案中,在被控产品与专利权人的产品表面上看相同,但被恳求人选用的制作办法短少了权利要求的一个必要技能特征,并且因为短少了该必要技能特征能带来显着的差异作用,因而,不会构成侵略专利权。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决议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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