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抵扣进项税是否有税务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30 22:07浏览量:2067

网友发问:
假定我公司是A公司,经销商是B公司,收货单位是C公司,详细事务是这样的,B公司和A公司签定出售合同,C公司是B公司的客户,A公司的货直接送到C公司,由A公司向B公司开票并收款,请问这种状况有税务危险吗?
律师回复:
贵公司这种出售行为,实在经济事务发作的一般流程为:A公司将货品出售给B公司后,除收货人与B公司不同外,其付出货款单位和发票称号均应为B公司。B公司购入A公司该批货品后,再出售给C公司,由B公司向C公司开具发票和收取货款。如C公司是真实购货人,也便是收货人,而B公司仅仅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再次出售进程,这时,A、B公司别离存在涉嫌虚开和获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而C公司购货货品未获得发票,其本钱也不得税前扣除,一起C公司由此也会引起其他涉税事项。
经过所述,咱们从外表剖析贵公司出售货品呈现了购货人与收货人不一致,税务机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抵扣凭据协查管理办法>的告诉》(国税发[2008]51号)相关规定,展开“票、货、运、款是否相符”的协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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