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辩护词怎么写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17 05:45浏览量:1957
交通闯祸后逃逸是法定的加剧处置情节,因逃逸形成受害人逝世更上罪加一等,闯祸者被捉拿归案后一般会被指控,这时候就需求托付辩解人。那么交通闯祸逃逸辩解词怎样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受本案被告**的托付及江苏奕俊律师事务所的指使,出庭为**辩解。首要我对受害人罹难身亡表明哀悼,并向她的亲属表明慰问。经过会晤被告人和阅卷再结合方才的庭审查询,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证明本案被告人不具有逃逸这一加剧情节和具有减轻处置情节的资料和定见,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宣布如下辩解定见,请合议庭裁判时予以参阅。
一、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有闯祸逃逸这一法定加剧情节,缺少现实和法令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规则,交通闯祸后逃逸的客观方面有必要契合法令规则的景象即一人逝世或一人重伤且具有酒后驾驭、吸毒驾驭、无资格驾驭、驾驭不合格或无牌、无证机动车、超载驾驭等景象。逃逸行为确定的空间要素:公安部在关于《交通闯祸逃逸案子查缉作业规则》的第二条已有清晰规则,即逃离交通事端现场。
而本案中事端发作后,首要被告人当即自动泊车,并用仅有的钱乘出租车送受害人到医院医治,并没有逃离事端现场,而是脱离医院。别的从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中亦可看出,其时被告人是彻底可以逃离事端现场的,但其并没有施行逃逸这一法定加剧情节的行为。
其次,被告人对受害人的逝世成果及违法行为的建立与否没有预见性。依据显现被告人将受害人送至医院后,一是看见受害人可以走路,二是考虑到经济补偿无法实行,才脱离医院,而此刻被告人预见不到被害人或许逝世这一意外状况。故被告人的行为并不契合刑法及司法解说第三条的规则的景象。现实上受害人亦在事端发作后十余日才在医院抢救无效逝世,而非在事端现场,这一逝世成果并非包含被告人在内的常人所能预见到的,其其时脱离医院时片面上考虑的一是怕受害人家族赶来对自己晦气,二躲避的仅仅民事补偿而非刑事职责。
二、 本案被告人**构成交通闯祸罪,本辩解人不持异议,但其具有自首这一法定减轻处置情节和裁夺减轻处置情节。
1、《刑法》第67条榜首款规则:“违法后自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罪过的是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建功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进一步清晰:“自动投案,是指违法现实或违法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许虽被发觉,但违法嫌疑人没有遭到讯问,未被采纳强制措施时,自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因而本案中被告人应当按自首处理,有公安机关的200*年*月*日的问询笔录及申述定见书等资料为证。
2、就裁夺减轻处置情节方面来说,首要不可否认本案被告人在事端发作中具有严重差错,但受害人的差错,也是形成事端发作的重要要素,这儿的差错不只包含事端确定书确定的未接近道路旁边行走,而且也包含该事端确定书未考虑到受害人忽然侧走,使被告人无法躲避致交通事端的必定发作这一客观现实,导致交警部门对事端的职责确定有误。
其次,检察机关据以指控被告人犯有交通闯祸罪的主要依据之一是交通事端确定书,而该事端职责确定书未能依据《**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方法》第57条的规则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且确定事端职责时考虑了不应当考虑的所谓“逃逸”,而“逃逸”与事端职责确定无关。
再次,被害人已逝世这一现实已无争议,但逝世原因依据现在检察机关提交的依据不能证明交通致害是受害人逝世的仅有原因,即不能扫除受害人亦有其它病因导致逝世。而且侦办机关未对受害人因交通事端致死这一现实作出法医学“尸检陈述”,且受害人女儿的笔录亦反映出在受害人的逝世原因未承认无疑时就仓促火化,故辩解人有理由以为受害人的逝世原因不当然是交通事端引发的。
最终,从片面上讲,榜首,本案被告人归于过错违法且过错情节轻(若不是被害人忽然左拐也无本案发作,其及时将伤者送到医院,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名贵的时刻)而且系初犯。第二,被告人曾经从未受过任何处置,经过查询,街坊和相关部门对其点评很好,因而其违法片面恶性不深。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体现,从整个案子对被告人问询、讯问的口供到申述再到审判可以看出,在案发后被告人可以全面、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行为,阐明被告人现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损害性,有痛改前非的杰出希望。第四,从今天的庭审状况来看,被告人可以自动交待违法现实,认罪态度好。第五,被告人虽日子困难,但案发后能活跃救助受害人用仅有的钱送其到医院进行抢救,投案前亦交待其妻子尽最大才能告贷来补偿受害人家族,并在本律师会晤时屡次要求本律师与受害人家族洽谈民事补偿等事宜。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在本身患有缓慢乙型肝炎的状况下仍尽自己最大才能经过负债方法赔付了受害人家族部分丢失,取得了受害人家族的体谅。别的被告人在看守所数月,客观上被约束人身自由了一段时刻,现已遭到了处置,且本案被告人具有悔罪体现,又系初犯,片面恶性不深,又有自首情节,加之被告人在本案中是过错违法不会有再次损害社会的或许,契合缓刑条件,故主张法庭结合本案状况,予以考虑缓刑。所以本辩解人恳求法庭可以对其减轻处置,给被告人一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时机,这样也契合我国刑法之谦仰精力。
谢谢!
江苏**律师事务所
辩解人: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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