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租赁登记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7 06:33浏览量:2923
城市房子租借管理办法租借挂号
房子租借实施挂号存案准则。
签定、改变、停止租借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子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挂号存案。
房子租借当事人应当在租借合同签定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则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挂号存案手续。
请求房子租借挂号存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书面租借合同;
(二)房子所有权证书;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则的其他文件。
租借共有房子,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赞同租借的证明。
租借托付代管房子,还须提交托付代管人授权租借的证明。
房子租借请求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颁布《房子租借证》。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的房子租借请求,可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增管理部门托付的组织检查,并颁布《房子租借证》。
《房子租借证》是租借行为合法有用的凭据。租借房子从事出产、经营活动的,《房子租借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据。租借房子用于寓居的,房子租借合同可作为公安部门处理户口挂号的凭据之一。
禁止假造、涂抹、转借、转让《房子租借证》。丢失《房子租借证》应当向原发证机关请求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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