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29 14:27浏览量:264

?   第一条 为正确施行《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依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路途上发作的交通事端,依照《方法》和本规则处理。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三条 戎行、装备警察部队的车辆及人员发作交通事端,由交通事端发作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分查询处理。
??第四条 触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华裔和港、澳、台区域人员的交通事端,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台湾事务办公室等部分,应帮忙事端处理部分依照《方法》和本规则,依照我国有关法令规则处理。
??第五条 受害者指认闯祸嫌疑车辆或嫌疑人的,应提供有关依据。
??第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分依据查验和判定的需求暂时拘留交通事端车辆的,须开具暂扣证,期限不得超越20天。需求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同意,可延长20天。对暂时拘留的车辆应妥善保管,拘留期间的保管费用由车辆一切人预付,结案后依照交通事端职责承当。
??第七条 交通事端形成人身损伤需求抢救医治的,医疗费(包含:挂号费、查验费、住院押金、手术费、医治费和药费)由发作交通事端的机动车一切人及当事人预付,结案后依照交通事端职责承当。交通事端职责者回绝预付或暂时无能力预付的公安机关能够暂时拘留交通事端车辆至事端处理结案。
??第八条 医疗单位对因交通事端受伤者,应立即先行抢救医治,后处理收费手续。凡延误诊治抢救机遇,形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分依照《广东省医疗事端处理方法施行细则》的规则处理。
??公安机关有职责帮忙医疗单位回收抢救医治费用。
??第九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作交通事端,形成对方人员逝世的, 丧葬费由机动车一方预付,结案后依照交通事端职责承当。
??第十条 交通事端的尸身经公安机关查验或判定后,应当依照《方法》第十六条和事端发作地地点市、县的殡葬规则处理,丧葬费按省政府规则规范履行。
??第十一条 被盗机动车发作交通事端致人受伤或逝世,事端当事人已逃逸的,伤者抢救医治期间的医疗费、死者丧葬费由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预付,保险公司有权向捕获的逃逸者及其地点单位或机动车一切人追偿其预付的一切金钱,公安机关有职责予以帮忙。
??第十二条 交通事端发作后,当事各方不报案而暗里协议,协议不成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依照《方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则确定交通事端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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