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起诉、应诉、反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5 15:28浏览量:1082
在我国处理法令民事胶葛的途径有许多,其间最具有法令效力的途径是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而提起民事诉讼是需求满意必定条件的,被告需求按规则应诉,那么什么叫申述、应诉、反诉?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申述、应诉、反诉是怎样的
在法院打官司,当事人可能是申述者,可能是应诉者,也可能是反诉者,因而有必要澄清什么叫申述,什么叫应诉,什么叫反诉等问题。
除了刑事公诉案子以外,申述是诉讼程序的初步。刑事公诉案子的申述称为提起公诉,既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刑事自诉案子、民事案子和行政案子的申述,便是由公民、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安排直接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告某个公民或某个单位,或许某一级政府或某个政府主管部门。除了刑事诉讼案子以外,无论什么案子,申述一般都有必要具有三个条件:
(一)申述者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企事业单位、机关、集体或其他安排。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者无权就本案申述。
(二)有清晰的被告,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根据。即告谁要清晰,经过申述要求被告方实行什么责任要清晰,告对方违法或侵权有什么现实根据也要清晰,在刑事自诉案子中,申述人尽管不需求提出要求判处被告人何种惩罚的详细恳求,但要求人民法院追查被告人什么罪的刑事责任这一诉讼恳求仍要清晰。
(三)本案归于人民法院主管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前者是指这一事情或胶葛依照法令规则应该由人民法院处理,而不是由其他机关或安排处理。比如,党员不服党员安排的纪律处分就不归于人民法院统辖的规模。后者是指这一事情或胶葛详细归于这个法院统辖。假如依照法令规则应向别的一个法院申述的,就不能向这个法院申述。应诉是指被人告的一方,依照受理申述的人民法院的告诉参与诉讼。人民法院受理申述后,就会将申述状副本送达被告的一方,一起告诉被告的一方应诉即参与诉讼。除刑事案子的被告人有必要参与诉讼以外,其他案子中的被告接到应诉告诉后,假如以为自己不归于本案的当事人,能够向宣布应诉告诉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但不得对人民法院的应诉告诉置之脑后。假如人民法院仍决议被告应诉,则该被告有必要应诉。
被告觉得原告就同一案子现实存有对被告应实行的责任,所以便反告对方,被告以原告为目标,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的反告,就叫反诉。刑事公诉案子和行政案子的被告一方不得提起反诉,只要刑事自诉案子、民事案子的被告才能够对原告提起反诉。可是,即使是刑事自诉案子、民事案子,被告要提出反诉,也得符合定条件。不然,反诉就不能建立。
二、提起反诉的条件有哪些
反诉是指在一个现已开端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恳求。该权力亦是当事人法令地位相等准则的重要表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力,是保证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准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自诉案子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能够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则。”
2、刑事诉讼中的反诉,是指自诉案子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指控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络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恳求,要求人民法院兼并审理,依法追查其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提起反诉有必要具有4个条件:
(1)反诉的目标只能是本案的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有必要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3)反诉的案子归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项、第2项规则的规模;
(4)反诉最迟在自诉案子宣告判定曾经提出。
3、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则。反诉一经建立,人民法院即可与自诉案子兼并审理。在这种互诉案子中,两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力。假如自诉或反诉一方请求撤回申述,法庭在赞同一方撤回申述后,对未请求撤回的诉讼应持续审理。假如对两边当事人都有必要判处惩罚,应根据各自应负的罪责别离判处,不能相互抵消惩罚。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申述、应诉、反诉是怎样的”问题进行的回答,申述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而应诉是指被告参与诉讼,而反诉是指被告以原告为目标,提申述讼。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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