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程序】吊销营业执照应与企业清算相结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5-09 09:46浏览量:244

公司清算程序】撤消营业执照应与企业清算相结合
撤消企业营业执照,是指企业挂号主管机关强行回收企业营业执照并予刊出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及有关的企业挂号处理法规均规则,对严峻违背工商行政处理法规行为的企业,挂号处理机关能够处以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但在怎么撤消,即撤消程序方面,法令法规均未明确规则。现在对撤消营业执照有两种观念,笔者以为这两种观念均失之偏颇。
第一种观念以为,企业挂号主管机关在收缴执照后即可直接予以刊出。实际上,撤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被依法强制闭幕,这就不可避免地呈现企业的清算问题。挂号主管机关假如无视企业的清算问题而直接刊出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损失法人主体资历后,债权人假如向该企业追偿债款,人民法院因该企业已损失法人的主体资历,而无法受理债权人与该企业原先的债权债款纠纷案件。这样,或许呈现挂号主管机关的刊出行为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问题。因而,在对违法运营企业处以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当即刊出该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稳当的,也不符合企业挂号处理法规的“买卖安全”准则。
第二种观念以为,应把企业法人资历和运营资历别离挂号。这种“两层挂号”的做法,人为增加了企业挂号注册的程序,这种挂号不符合行政处理的功率准则,也不可取。
笔者以为,撤消营业执照应与企业的闭幕清算程序相结合。《公司法》第192条规则:“公司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封闭的,应当闭幕,由有关主管机关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应是如上所说的“被依法责令封闭”的一种景象。由此可见,公司被撤消营业执照后,应当闭幕,并进行清算。《公司法》第197条还规则:“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造清算陈述,报股东会或许有关主管机关承认,并报送公司挂号机关,请求刊出公司挂号,布告公司停止。不请求刊出的,由公司挂号机关撤消该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布告。”由此可见,公司清算之后,方可请求刊出挂号;未经清算,不得刊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挂号处理条例》对此也有相似的规则。因而,有必要把清算程序与撤消营业执照的程序相结合。具体地说,笔者以为撤消企业营业执照应按如下4个过程进行:
1.挂号主管机关做出撤消营业执照决议。企业有严峻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行为而被挂号主管机关处以撤消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后,挂号主管机关应收缴该企业的营业执照。需求阐明的是,在这一阶段,挂号主管机关是“收缴”企业的营业执照,而不是“刊出”。收缴的意图在于间断企业的运营活动,待该企业清算结束后,再予以刊出。
2.向人民法院宣布“闭幕企业通知书”。挂号主管机关应把对该企业的行政处罚决议书连同“闭幕企业通知书”同时送交人民法院,然后发动企业的闭幕程序。
3.由人民法院掌管施行对该企业的特别清算程序。企业被责令封闭后,由有关主管机关安排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建立清算组,在人民法院的监督下,适用特别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特别清算程序可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1996年6月15日国务院同意,1996年7月9日对外贸易协作部发布)。特别清算程序的特点是,法院和债权人直接参加并监督整个清算程序,清算组的清算权限受到限制。在清算过程中,假如清算组的清算计划不能被债权人承受,或不能被人民法院同意,则应停止特别清算程序,进入破产程序。
4.处理企业刊出挂号。企业的清算计划履行结束后,清算组应按规则向挂号主管机关处理企业刊出挂号。此刻,结束撤消营业执照的程序,企业的法人资历也随之消亡。清算组完结清算后不处理刊出挂号的,挂号主管机关仍有权将该企业执照予以强行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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