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3 14:57浏览量:1543

一、我国《反不合理竞赛法》的现状
《反不合理竞赛法》自1993年颁布施行以来,至今已有13年。它的出台和施行对保护社会主义商场经济次序,鼓舞和保护公平竞赛、制止不合理竞赛,保证运营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仅对商业贿赂、独占性职业的强制买卖等不合理竞赛行为进行了要点冲击,并且一些行政独占的行为也得到了必定程度的按捺。《反不合理竞赛法》已成为管理不合理竞赛行为、保护商场经济次序的重要兵器。
但是,因为该法的出台,正值我国经济系统转轨时期,社会主义商场经济系统初具雏形,商场经济的许多问题还没有呈现,导致现行《反不合理竞赛法》前瞻性和预见性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不能彻底习惯保证公平竞赛次序的需求。十几年来,我国商场经济飞速发展,加入了WTO、融入了全球经济一体化,新的不合理竞赛行为层出不穷,《反不合理竞赛法》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杰出,如行为主体规模过窄,对新式不合理行为难以规制,法令责任准则不完善,无法有用遏止不合理竞赛行为等。因而,完善《反不合理竞赛法》的立法系统和相关内容迫在眉捷。
二、我国《反不合理竞赛法》存在的一些问题
跟着商场经济系统改革的日益深化,竞赛不断引进,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现行的《反不合理竞赛法》已不能彻底习惯全面保证公平竞赛次序的需求,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缺少和缝隙,首要表现在:
1.规则的行为主体规模过窄
《反不合理竞赛法》明确指出该法违法行为主体是“运营者”,“运营者是指从事产品运营或许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它安排和个人。”这种表述的缺点在于:(1)所指违法行为主体与所列违法行为存在对立,如《反不合理竞赛法》第七条明确地指出违法行为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分;(2)不能包括实际中参加竞赛和对竞赛次序有影响的主体。
2.对新式不合理竞赛行为难以规制
《反不合理竞赛法》列举了11类不合理竞赛行为,没有规则一般性条款,使新呈现的不合理竞赛行为无法归入法令的调整规模,很大程度上约束了该法保护商场竞赛次序的才能。比方,关于私行运用别人的企业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形成对产品来历的误解;使用不合理手段阻止别人之间的买卖;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抵触等问题缺少调控力。
3.法令主体多元且彼此抵触
《反不合理竞赛法》规则的行政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分”、“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部分”。而《反不合理竞赛法》与其他相关法令竟合的现象较为严峻,形成法令主体不清、责任不明。比方,《商业银行法》规则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查看;《建筑法》规则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用不合理竞赛手段承包工程的,由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分一致监督管理;《价格法》规则贱价推销等不合理竞赛由政府主管部分监督查看等。法令主体别离法令,标准纷歧,权责不清,严峻影响了法令的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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