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6 14:58浏览量:2845
夫妻一起产业的确定
——何某俊与华某离婚案
关键词:一起产业切割一起运营
【案由】离婚胶葛
【审判法院】江油市人民法院
【案号】(2004)江油民初字第295号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定曰期】2004年10月21日
【原告】何某俊
【被告】华某
【第三人】华某贵、何某芳
【威望录入】国家法官学院《我国审判事例要览》2005年民事审判事例卷裁判规矩: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运营所得收益,为夫妻一起产业。
根本案情:
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即来到以第三人为挂号纳税人的副食店一起运营该副食店。在两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向以运营商铺为生,第三人未参加运营。原、被告在运营过程中,用运营收益购买一处住宅和一处门面房。现原告申述离婚要求切割上述房产。
争议关键:
原、被告购得的上述房产是夫妻一起产业仍是家庭共有产业。
裁判理由:
本案两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向以运营商铺为生,第三人未参加运营。运营期间的存款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运营所得的收益,依据《婚姻法》的规则,应为夫妻一起产业。两边用该收益购买了一处住宅和一处门面房,故应确定上述房产为原、被告夫妻一起产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一起产业由两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产业的具体情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准则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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