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著作权归属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8 19:33浏览量:1259
事例:
2001年5月,某画店与著名画家李某签订了一份托付著作创造合同。合同规则,2002年10月曾经李某应交给该画店10幅山水画新作,酬劳为3万元。2002年9月,李某将其所画著作交给画店,并收取酬劳3万元。2003年1月,该画店举行一次大规模的画展,将李某的10幅著作悉数展出,画展取得巨大成功。李某得知后提出异议,以为画店未经他的赞同私行展出他的著作,侵略了他的著作权。与此同时,画店又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著作结集出书。
问题:
1、画店未经李某赞同将李某著作展出的行为是否侵略了李某的权力?为什么?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著作结集出书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回答:
1、画店将李某著作展出的行为未侵略李某的权力。由于本案中画店托付李某作画,由画店付出酬劳,因而画的一切权应归于画店。依据《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则,美术著作原件一切权的搬运,不视为著作权的搬运,但美术著作的展览权由原件一切人享有。因而,作为一切人的画店有权决议是否展出著作。
2、画店将该10幅画连同其他著作结集出书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属侵权行为。《著作权法》第17条规则:“受托付创造的著作,著作权的归属由托付人和受托人经过合同约好。合同未作清晰约好或许没有缔结合同的,著作权归于受托人。”本案中画店与李某签订合同时未约好著作权归属,因而画的著作权应归李某一切。而画店结集出书的行为并未征得李某的赞同,应视为侵略了李某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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