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及律师辩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2 11:30浏览量:2828
在从事刑事辩解作业中,咱们经常触摸交通闯祸案子。针对刑法修正前后有关此罪的一些规则,进行过比较性的研讨,得到了一些领会,对律师怎么介入能有所协助。
全国人大于一九七九年七月通过的《刑法》榜首百一十三条规则的交通闯祸罪,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背规章制度,因而发作严峻事端,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按照前款规则处分。因为该罪侵略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被区分在损害公共安全罪中。
为合作上述榜首百一十三条的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一日发布了《关于严厉依法处理路途交通闯祸案子的告诉》。该告诉进一步清晰了构成交通闯祸罪的详细状况,其间清晰规则“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背路途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作严峻事端的,在详细剖析事端发作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关于构成交通闯祸罪、应负事端首要职责或悉数职责的闯祸者,应依法追查其刑事职责。”国家有关部门及各地方公布了一系列法令、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办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办理条例》等。国家交通运输办理机关也拟定了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这些都为此供给了法令根据。
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是年满16岁、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人。片面方面是过错,即行为人对已违背交通运输安全法规行为形成的严峻结果是过错的。假如是成心的行为,那并非此罪,而是成心伤害罪、成心杀人罪,或许是成心损坏公私财物罪等。
交通闯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施行了违背交通法规的行为,并引起了严峻事端,形成致人重伤、逝世或使公、私产业遭受严峻损失的严峻结果。此处,应留意的是得发作严峻事端。由此可见,此罪建立有两方面必不可少。榜首,是违背了交通运输安全法规;第二,是形成法定的严峻结果,二者缺一不可。因而,有时尽管违背了交通运输安全法规,但没有形成严峻的结果,即不构成严峻事端则不构成交通闯祸罪,仅仅一般违法行为,对其行为人能够进行治安处分;有时尽管形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产业的严峻损失,可是并非是行为人违章行进所形成的,而是被害人行为或许其他意外原因导致的,也不能构成此罪。
那么,何为严峻事端呢?
交通事端一般是根据其所形成的人身伤亡或产业损失程度来区分等级的。公安部于1991年12月2日发布的公字(1991)113号〈关于修订路途交通事端等级区分规范的告诉〉中已清晰路途交通事端分为以下四类:一,细微事端;二,一般事端;三,严峻事端;四,特大事端。这儿严峻事端是指一次形成逝世1至2人,或许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许产业损失3万元以上缺乏6万元的事端。特大事端是比上述更严峻的状况。在这个告诉中已清晰:“为了习惯事端处理中对事端职责者的行政处法、追查刑事职责和收取事端处理费的需求”。
因而,在进行事端处理时首先要进行事端等级的区分,其次是职责确认等作业。假如发作严峻事端,负事端首要职责或悉数职责的闯祸者才干构成交通闯祸罪。因而,正确确认事端职责显然是确认该罪的条件。
可是,严峻事端并非是构成交通闯祸罪的仅有条件,该告诉还清晰规则了“重伤一人以上,情节恶劣,结果严峻的。”也能够构成该罪。此处的情节恶劣没有清晰的规则,实践中一般以逃逸、无证驾驭、酒后驾驭等作为要件予以考虑。
一九九七年三月修正后的刑法将交通闯祸罪列为榜首百三十三条,将违法的主体扩大为任何具有刑事职责能力的人;法定的最高刑期由本来的七年改为十五年。可见国家从立法方面加强了对交通闯祸违法主体的赏罚。
自二OOO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闯祸刑事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中第八条清晰了在施行公共交通办理的范围内发作严峻交通事端的才构成交通闯祸罪;将形成产业损失,而且无能力补偿的数额定为三十万元;规则了“交通运输肇过后逃逸”的法定条件,即存在解说第三条中规则的状况,为躲避法令追纠而逃跑的行为;一起还规则了为躲避法令追查而逃离事端现场的行为也构成此罪。别的对与事端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指派闯祸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逝世的,以交通闯祸罪的共犯论处;规则了行为人在肇过后为躲避法令追查躲藏或许遗弃被害人,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逝世或许严峻残疾的,以成心杀人罪或许成心伤害罪处分。
咱们能够看出针对该罪修正后的刑法及解说较修正前的愈加详细清晰,更易操作;一起也看出国家加大了对逃逸的冲击力度。从另一个旁边面告戒闯祸者:不要心存侥幸,一定要保护好现场,依法处理事端。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交通事端的职责区分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通过对事端现场的勘查,对当事人各方进行问询,对有关车辆进行检查、查验,确认现实。然后根据交通法规断定当事人各方有那些违背交通办理行为,对事端的发作效果巨细,终究确认当事人各方应负职责的份额;另一种是因当事人逃逸等原因,没有保护现场。致使司法机关无法通过前一种方法断定现实,确认当事人各方的职责。则只能根据国务院《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20条和第21条的规则,以推定的方法确认当事人各方的职责。
针对上述两种交通事端职责确认的方法,咱们谈一些详细观点。
榜首种状况下,针对闯祸的车辆,应严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办理条例》第17条车辆有必要通过车辆办理机关查验合格,收取号牌、行进证,方准行进。第19条,机动车有必要坚持车况杰出,车容整齐。等有关条款进行查验。此处所说的车况,当然包含制动器,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制动器应肯定坚持杰出的作业状况,否则是最简单导致事端的发作。
进行交通事端处理时,无证驾驭者、酒后驾驭向来都是冲击的要点,以到达正常驾驭的状况,确保交通秩序的杰出运转。其他超宽、超载等人为问题也不该忽视。可是,要战胜一种倾向,即不论无证、超载、超宽与事端是否有关,均以为违背交通办理法规,而确认其承当事端职责。应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17条规则当事人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端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端职责。
第二种状况是推定职责问题。《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20条,当事人逃逸或许成心损坏、假造现场,消灭根据,使交通事端职责无法确认的应当负悉数职责。此条规则显然是针对当事人片面上具有躲避职责的状况下所施行的行为的一种赏罚。
假如当事人在不知道发作事端的状况下,就不该该机械地照搬此条来确认闯祸方的职责。应该针对详细状况,仔细剖析现场状况,进行职责确认。只要在的确无法确认的状况下才干推定是脱离现场一方的悉数职责。
关于交通闯祸案子,职责确认非常重要,它是构成违法的关键所在。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在进行职责确认后,有必要得奉告当事人如对此职责确认不服,能够恳求上一级机关恳求进行从头职责确认,以确保当事人充分地行使应有的诉讼权力。一起,也能够防止将治安案子错当成刑事案子处理,导致不必要的费事。
作为律师在处理这类案子时,一定要仔细地掌握好上述各个环节。首先从职责确认方面,协助当事人仔细剖析现场和关于交通办理的有关规则,关于与现实不符的职责确认及时地向上一级机关提出从头确认的恳求。假如现已错过了恳求从头确认的时机,而职责确认又的确存在问题的话,那么就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发布的法发(1992)39号《关于处理路途交通事端案子有关问题的告诉》中的第四条之规则,恳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子时对现实予以从头确认;其次,假如是行为人自己报的警,并活跃保护现场,照实叙述案子发作的通过,应视为自首;其他关于抢救伤者、民事补偿等也是此类案子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一起,在程序方面严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及时地为当事人恳求取保候审。只要这样才干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律师在此类刑事案子各个阶段的应有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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