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违约赔偿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8 21:50浏览量:1578

买卖合同违约补偿事例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首要体现在: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实行。关于这两种违约,怎么核算索赔,由于没有详细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索赔上,往往各说各的理,现依据两个事例,点评买卖合同违约怎么核算补偿。
事例一某镇煤气站与某市煤气总公司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则:煤气总公司供应煤气站煤气15吨,每吨6000元,该合同从签定之日起实行。在该合同中,两边没有规则违约金和付出定金。合同签定后,煤气就大幅度提价,从每吨6000元涨到每吨8000元。见煤气提价,煤气总公司就没有依照合同约定给某镇煤气站送气。三个月后,煤气站要求煤气总公司补偿经济丢失20万元,煤气总公司却以为,在合同中既没有签定违约金或给付定金的状况下,煤气站要求索赔,纯属惹是生非。那么,在该案中,煤气总公司违约该不该补偿某煤气站,应该怎样核算补偿?
点评:这是一同不实行合同的事例,在合同中,称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也叫底子违约。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有两种体现:
一种是卖方不实行。依照客观的核算方法,丢失额的核算应以货品的商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规范,在以客观规范核算丢失时,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这一规范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状况。假设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跌落,那么买方就不存在丢失补偿的核算问题。当然,假设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丢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补偿或要求付出违约金。二是作为核算丢失额依据的商场价格一般应是实行地的商场价格。假设实行地没有商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商场价格,在此状况下,应当以买方最简单购买代替物的地址的商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送费用作为核算丢失额的依据。三是在核算丢失额时,还应考虑各种受害人应节约的费用和应减轻的丢失。由于违约发作今后受害人负有减轻丢失的责任,假设没有尽到这一责任,就应自行承当这一部分丢失,然后应将不合理扩展的丢失从丢失总额中扣除。四是假设买方缔结合同的意图是为了将该批货品转卖于别人,并且在该合同签定今后与别人订了转售合同,那么,能够依据转价格与合同之间的差额来核算丢失。这是由于,已然买方又与第三者缔结了转售合同,那么转价格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便是他应该得到的利益。这种利益或许高于商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也或许低于商场价格与合同价格的差额。在违约发作今后,买方有满足的依据证明他实践遭受的片面丢失,便应该答应买方依此片面核算的方法来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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