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21 19:42浏览量:858

实施计划生育证准则。凡要生育的夫妻,应当请求收取计划生育证:
(一)生育第一胎的,在临产前,凭成婚证、户口簿,以及夫妻两边单位或许地点村(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经一方户籍地点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许街道办事处审阅,发给《一胎生育证》;
(二)夫妻婚后满5年未怀孕,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安排判定一方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并要求生育的,按本款第一项的规则请求收取《一胎生育证》;
契合下列景象之一的夫妻,在收取《再生一胎生育证》后,能够怀孕并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两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独生子女逝世的。
(三)只要一个子女,该子女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的技术判定安排确诊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生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为革命烈士亲生独生子女或许二等乙级以上伤残武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一方在煤矿井下接连从事采矿作业5年以上,并仍在从事煤矿井下采矿作业,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两边均为少数民族,且居住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归侨、侨眷或许在本省久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其子女均在国外或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久居的。
(八)两边均系华裔,一方回国时刻在6年以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十)两边均为农人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2.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家成婚落户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但女方姐妹有二人以上的,只能允许一人;
3.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其父亲或许母亲亦无兄弟姐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4.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并已损失生育能力,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法令、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则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
引荐专题: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