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常识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1 03:34浏览量:2374
针对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差遣暂行规则》,从标准劳作用工的视点进行了深度解读,期望有助于劳务差遣三方当事人正确理解劳务差遣法令规则,特别对用工单位防备法令危险提出了律师的主张。
一、用工份额问题
1、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差遣用工数量,运用的被差遣劳作者数量不得超越其用工总量的10%。
2、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缔结劳作合同人数与运用的被差遣劳作者人数之和。
3、核算劳务差遣用工份额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作合同法和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能够与劳作者缔结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
4、用工单位在运用被差遣劳作者时,应当留意用工份额问题,避免因劳务差遣用工超份额而呈现违法用工景象;一起要留意,假如劳务差遣用工超份额归于前史遗留问题,则应当依照《规则》要求在2016年3月1日之前降至规则份额;假如是在2012年12月28日之前依法缔结的劳作合同和劳务差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2016年3月1日今后的,能够依法持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为了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假如用工单位有劳务差遣用工超份额现象,应当及时拟定调整用工计划,并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存案,避免日后呈现不必要的争议的胶葛。
二、劳作合同、劳务差遣协议及三方当事人的法令联系
1、劳作合同;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差遣劳作者缔结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作合同;劳务差遣单位与该被差遣劳作者能够约好试用期,但只能约好一次运用期。
2、劳务差遣协议;劳务差遣单位依法与用工单位签定的劳务差遣协议。
3、在劳务差遣事务中,触及三方当事人,有被差遣劳作者、用工单位和劳务差遣单位;其中被差遣劳作者与劳务差遣单位的法令联系是劳作联系;被差遣劳作者与用工单位的法令联系是劳作联系;用工单位与劳务差遣单位是民事法令联系;因而,被差遣劳作者与劳务差遣单位之间是具有劳作联系的,应当签定劳作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差遣单位之间是民事法令联系,应当签定劳务差遣协议;被差遣劳作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是劳务联系,不需要签定劳作合同或许劳务差遣协议;用工单位对被差遣劳作者应当供给同工同酬的待遇,供给与作业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轻视被差遣劳作者。
三、劳作合同的免除和停止
劳作合同的免除和停止,是劳务差遣单位与被差遣劳作者之间的法令联系;但用工单位能够依法退回被差遣劳作者,此刻劳务差遣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劳作联系。
四、跨地区劳务差遣的社会保险
由于我国行政地域广阔,各地区的社保方针并不完全一致,因而在跨地区劳务差遣的社会保险问题上,应当留意各地的详细方针;总原则是:社会保险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处理参保手续,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差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没有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处理参保手续,交纳社会保险费。
五、法令责任
劳务差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作合同法》、《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劳务差遣暂行规则》等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经过依法标准企业的用工办理,到达防备用工法令危险的意图;标准企业用工办理,包含依法拟定企业人力资源办理制度,依法拟定人力资源作业流程,依法拟定应急事情处理预案,依法进行人力资源法务训练、依法进行防备企业高管职务犯罪讲座等等,经过上述标准行为,最大极限完成防备企业法令危险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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