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01 22:19浏览量:2565

[案情简介]胡某规划的茶叶包装盒被颁布外观规划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5046.3.选用外观规划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推出商场后,以其外形漂亮的特色,深受广阔顾客的欢迎,本专利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但2008年9月,胡某在海口市新港水产批发商场发现,该茶艺公司未经许可很多制作、出售、运用胡某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商场之机,很多出产、出售、运用亲权产品,充满商场.本专利产品因为遭到这些仿制品的冲击,销量直线下降。胡某为了维权,托付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李武平律师署理此案。李武平律师承受署理后,仔细研究案情,辅导当事人搜集、保全依据,经过努力,最终法院判定侵权建立,判令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当即中止出售侵权原告胡某专利号为ZL200730005046.3的外观规划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本案争议焦点]1、本案中海口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2、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有给原告形成实践危害?[法院审判成果]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海中法民三初字第42号原告:胡某,男托付署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电话:13907551010。托付署理人:陈春丽,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原告胡某与被告海口某茶叶公司侵略外观规划专利权胶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1月18日、11月27日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托付署理人李武平,被告的托付署理人张明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2008年6月11日,原告规划的茶叶包装盒经依法开始检查,被颁布外观规划专利,专利号ZL200730005046.3.选用外观规划专利的茶叶包装盒推出商场后,以其外形漂亮的特色,深受广阔顾客的欢迎,本专利产品销量直线上升,取得了非常好的经济效益.但2008年9月,原告在海口市新港水产批发商场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很多制作、出售、运用原告享有专利权的茶叶包装盒,用本专利产品赢得商场之机,很多出产、出售、运用亲权产品,充满商场.本专利产品因为遭到这些仿制品的冲击,销量直线下降.被告的侵权行为已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丢失.2008年9月17日,琼州公证处(2008)琼州证字第3936号公证书对被告的侵权依据做了依据保全.原告以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则被告现已构成侵权,侵略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恳求判令:1、被告当即中止侵略原告第ZL200730005046.3号外观规划专利权的行为,毁掉侵权产品并在海南日报上揭露赔礼道歉;2、被告补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形成的经济丢失人民币10万元;3、被告补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形成其他的经济丢失人民币6500元(其间包含原告为阻止侵权行为开销的律师服务费5000元,公证费、差旅费15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当.原告为依据其建议的现实,供给了以下依据:依据1、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第792959号《外观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0730005046.3号,证明原告对涉案茶叶包装盒享有外观规划专利权;依据2 、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08)琼州证字第3936号《保全依据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的现实.依据3、正品与冒充产品的比照图片,证明被告侵权的现实,证明侵权茶叶包装盒与正品的类似程度.已达到以假乱真;依据4、冒充产品的规模化图片,证明侵权茶叶包装盒现已成为规模化,给原告出产经营形成影响,带来巨大经济丢失;依据5、依据(提交正品与冒充产品茶叶包装盒),用什物比照,证明亲茶叶包装盒与正品的类似程度,已达到以假乱真;依据6、公证费发票、律师服务费发票,证明原告因维权发生的费用.被告辩称:一、原告在诉状中称我公司侵略兰贵人茶叶包装盒专利权未经许可很多出产、出售、运用侵权产品与现实严峻不符,榜首、原告没有依据证明我公司具有出产原告所称的很多出产机器设备及场所的依据,也没有我公司的出售现场依据,更没有我公司出售冒充产品的发票及运用侵权产品的依据;第二、原告供给所谓的保全依据公证书是违法过错的公证书.海口市琼州公证处公证员没有在我店里拍照,更没有拍照到店里货假有冒充兰贵人茶叶包装盒,只拍照我公司的两张广告招牌相片,在没有购物发票、没有技能质量监督部分的判定文书的情况下,就出具没有我公司人员签名或盖章的《保全依据公证书》及作业记载认定在我公司购买茶叶及冒充兰贵人茶叶包装盒与现实不符.二、原告恳求判令我公司补偿其经济丢失人民币10万元是没有现实和法律依据的.首要,原告的外观规划专利证书授权布告日为2008年6月11日,距《保全依据公证书》的作出才三个月时刻原告是不可能丢失或获取赢利达10万元;其次,原告没有统共依据证明因我公司的侵权形成原告出售量削减的依据,也没有侵权产品在商场出售总数的依据,更没有我公司出售侵权原告的赢利依据及向税务机关的交税发票;三、原告供给的律师费5000元及公证费、差旅费1500元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费用.首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的保全公证书是违法过错的;其次,陈小妹是否为执业律师,是否为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没有供给依据证明;再次,原告没有供给差旅费人民币500元的正式发票;四、我公司供给的坐落海南省三亚市红旗街81号香茗居茶行2008年6月5日出具的出售单及证明书证明我公司曾经出售过的兰贵人龙凤茶叶盒是有合法的出售途径来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二项之规则,我公司不承当补偿职责.综上所述,恳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