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都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11 14:44浏览量:2080
一、稳妥署理行为的法令职责由稳妥人承当
稳妥署理人在稳妥人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处理稳妥事务的行为一旦收效,即在相对人与稳妥人之间构成必定的法令关系,由此而发生的法令结果即职责,由稳妥人承当,这一行为的相对人就能够向稳妥人建议该行为的效能,并要求稳妥人受该行为的束缚,承当该行为发生的职责和职责。这是由于稳妥人为使其能够凭借别人即稳妥署理人的力气来完成自己的利益,而托付稳妥署理人代为处理稳妥事务,稳妥署理人尽管能够在稳妥人的授权范围内自由地为必定的行为,可是他有必要遭到保护稳妥人利益这一准则的限制。因稳妥署理人的行为发生的利益归属于稳妥人,随同利益而来的职责也应当由稳妥人承当。而稳妥署理人不享有因在稳妥人授权范围内处理稳妥事务而发生的权力和利益,也不该承当由此而发生的职责。
二、通常情况下,稳妥人只对稳妥署理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的事务活动所发生的法令结果承当职责,对稳妥署理人逾越署理权的行为不承当职责。
可是,稳妥署理人为稳妥人代为处理稳妥事务,有逾越署理权行为,投保人有理由信任其有署理权,并已缔结稳妥合同的,稳妥人应当承当稳妥职责。稳妥人在稳妥署理人逾越署理权的情况下仍需承当职责的重要条件是投保人有理由信任稳妥署理人有署理权。这儿所说的“有理由信任”,是指投保人不知道或许不该当知道稳妥署理人逾越了署理权,并且投保人尽了必要的留意职责,即投保人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一起,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除逾越署理权这种景象外,稳妥署理人没有署理权或许署理权停止后以稳妥人的名义缔结稳妥合同,投保人有理由信任稳妥署理人有署理权的,该署理行为也有用,由此发生的稳妥职责由稳妥人承当。当然,稳妥署理人应当对自己逾越署理权的行为承当相应的职责。假如稳妥署理人逾越职权的行为,形成稳妥人多承当了职责,或许给稳妥人形成了其他危害,稳妥人能够就该危害要求稳妥署理人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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