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期房,如何转让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31 08:15浏览量:820
购买的期房,怎么转让
因为不动产生意的特殊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办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则:“下列房地产,不能转让:(六)、未依法挂号获得权属证书的”,但该条限制的是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不动产,并未触及”楼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办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则:“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则”。可是国务院至今没有作出规则,建设部的《商品房出售办理方法》对此也没有规则。于12月1日收效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办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对此作出清晰规则,填补了这一法令空白。
该《方法》第四十四条预购人在预售挂号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则处理:(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好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赞同;(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好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状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按照本方法第四十条的规则到原挂号机关请求改变预售挂号。
从法理上剖析,预购房的转让不是房子的转让,而是预购合同的转让,《方法》清晰了与购房转让的合法性,一起对转让程序进行了规则。
一、具有权益转让条件
依据《方法》规则,预购房转让必须有预购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定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房地产办理机关进行预售挂号后就可以进行转让。在此,虽未对预售认购协议签定后的转让作出禁止性规则,但实践上排除了签定认购协议就转让“楼花”的合法性。
二、征得开发商赞同
依据《方法》规则,预购人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好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获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赞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好的总价款的,预购人无须征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赞同,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状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这一规则契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转让的规则。
三、转让合同与挂号
《方法》规则,转让与售房的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定后15日内进行预售改变挂号。
四、权益转让的法令结果
依据《合同法》的规则,合同转让后,受让人获得合同当事人的权利。预购房转让后,受让人获得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好的预购人(房子买受人)的全部权利。
五、转让价格
《方法》对转让价格没有作出规则,《合同法》对合同转让也没有作规则。所以,对楼花的转让未必是原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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