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25 11:37浏览量:287
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 身体暴力:包含一切对身体的进犯行为,如:殴伤、推搡、打耳光、脚踢、运用东西进行进犯等。
2) 言语暴力:以言语要挟恫吓、歹意诋毁、谩骂、运用损伤自负的言语,然后引起别人难过。
3) 性暴力:成心进犯性器官、逼迫发作性行为、性触摸。
2、发作于家庭内部,具有必定的隐蔽性。从主体来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具用持定的亲属关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强势位置;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位置。这些受害者大多数为妇女、儿童或白叟往往因为缺少独立的生活才能和自卫才能,一起,存在“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因而,长时刻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采纳忍让情绪,然后导致施暴行为具有必定的隐蔽性。
3、家庭暴力的违法性。有人以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意图和动机,对家庭成员施行的暴力不属于家庭暴力违法。比方老公因为妻子的婚外恋而对妻子的暴打、爸爸妈妈出于教育的意图而对子女的肉体赏罚。这是一种误解。咱们对立家庭暴力,是因为暴力行为自身损害了家庭成员的生命、健康和品格尊严。家庭的各种对立和抵触,可以经过不同的手法来进行处理和救助,可是决不能诉诸暴力的手法,不然就具有违法性。
4、片面的成心性。与其它暴力行为相同,家庭暴力行为人的片面方面所持的心思情绪是成心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清晰的意图。所谓成心,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纳的暴力手法,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力等方面形成必定损伤成果,而且期望或听任这种成果发作的心思情绪。其意图首要体现为获取某种利益如产业,或满意某种愿望如性爱。家庭暴力不存在过错问题,这在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清晰体现,该法第2条明文规则:“本法所称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成心施行家庭暴力行为而建立其他法律所规则之违法”。家庭暴力的成心大多是直接成心,但也存在直接成心的景象,这首要体现在对受害人的精力损害方面,如优待行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经过对已露出的家庭暴力进行剖析,咱们可以发现这类案子有一个共同点便是家庭暴力施行的时刻上具有持久性。因为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抵挡或不肯揭露,导致施行暴力行为者愈加随心所欲,长时刻、多次地对受害者施暴。
6、成果的严峻性。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是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首要,它严峻糟蹋了被害人的身体,使其遭到肉体损伤和苦楚,乃至直接导致被害人的逝世。其次,家庭暴力给被害人的精力带来极大的苦楚,这种无形的苦楚和损伤比身体上的伤口更难愈合,形成的成果也愈加严峻,如导致精力失常,品格歪曲,或因不胜精力重负而自杀、自残、离家出走流落街头,极点者乃至以身试法,以暴抗暴,形成一系列悲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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