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0 21:00浏览量:181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商标署理组织:
修订后的《商标法》及《商标法施行法令》已于2014年5月1日施行。为标准商标署理组织存案作业,便利商标署理组织展开署理事务,依据《商标法施行法令》的规则,现将商标署理组织存案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自2014年5月1日起,商标署理组织存案以及已存案的商标署理组织的改变、兼并、刊出、结算等事宜由商标署理组织自行向商标局处理。
二、商标署理组织处理存案应当运用商标局发布的统一书式,按规则报送存案信息,并附送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证明资料。
三、已存案商标署理组织持续有用。
四、商标署理组织处理存案的具体要求,详见“我国商标网(http://sbj.saic.gov.cn)”《商标署理组织存案处理须知》。
五、2014年5月1日前,工商总局及商标局发布的关于商标署理存案的标准性文件,其规则与《商标法施行法令》及本告诉内容相冲突的,遵循《商标法施行法令》和本告诉要求履行。
工商总局
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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