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有关“专利无效案"的行政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15 19:03浏览量:1964

长久以来,有关专利权无效宣告恳求检查决议是否应该成为行政诉讼的标的物、专利复审委员会是否应该成为(专利权无效宣告恳求检查)行政诉讼的被告等问题,本范畴一向争辩不断。2001年7月1日实施的新修正的专利法并没有为此项争辩划上句号。可是,专利法将无效宣告恳求程序中的两边均列为相关行政诉讼的当事人,究竟前进了一步。
但是,无效宣告恳求的检查不同于专利申请的复审,对其是否应该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怎么适用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评论,在实践中有必定的普遍意义。
无效宣告恳求检查中专利复审
——应是裁判者?不应是批阅者
美籍华人林××具有一项名为“透视反射镜”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主要的技能计划是在常用的车用后视镜中参加电子显现装置,选用透反射资料?当点亮显现时作为显现器运用,而当平息时仍为惯例的后视镜。其阐明书和附图均描绘了运用摄像头或电视接收收集信号进行显现,惟权利要求中未约束“视频"电子显现器而只约束“电子显现器”。
沈阳某公司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恳求,其根据主要为一份在先揭露的美国专利,揭露了在后视镜中加装固定形状的电致发光器材达致透反射镜。
专利复审委员会确定“电致发光器材”为“电子显现器”的下位概念而使林××的实用新型专利失掉新颖性。林××不服,诉致北京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林××以为,“电致发光器材”与“电子显现器”彻底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何况,专利阐明书和附图中都阐明晰该“电子显现器”为“视频电子显现器”。因为原被告和第三人都供认“电子显现器”是不标准的术语,那么阐明书的解说就应该是对权利要求的阐明和约束。所以,“视频电子显现器”明显与“电致发光器材”不同,因而具有新颖性。因而,专利复审委的无效宣告恳求检查决议应予吊销。
问题在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进行本质检查,申请人没有满足的时机修正权利要求。本案中,假如将权利要求中的“电子显现器”修正为“视频电子显现器”(本家的美国专利即参加了“视频”二字),则与现有技能比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由此引出的问题是,法院在审理专利行政诉讼时能够不能够超出行政决议触及的内容,针对实体问题作出独立的判决。例如在上述事例中吊销复审委员会的决议、保持专利权有用的一起?将权利要求的维护规模缩小为“视频电子显现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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