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清算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9 13:51浏览量:109

某公司被工商管理局撤消营业执照,法院依法判令其清算。该公司股东日前已组成清算组着手开端公司的清算作业,在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的财政材料不全,终究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关于财政材料不全导致公司无法自行清算的情况下,怎么展开下一步的清算作业,法令并未做出明确规则。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有限职责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首要产业、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建议其对公司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该条从维护债权人的视点动身,对清算企业股东、董事等相关人员怠于履行义务,终究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民事职责做出明确规则。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则,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处理刊出挂号,股东或许第三人在公司挂号机关处理刊出挂号时许诺对公司债务承当职责,债权人建议其对公司债务承当相应民事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撑。关于该法令条文可否得出“在股东或第三人对公司债务做出许诺的前提下,公司可否未经清算而刊出?”的定论。梁律师以为,该条款立法的历史背景在于新公司法公布之前,实践中存在公司未经清算而刊出的不标准景象,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法令答应债权人对做出许诺的股东或第三人建议职责,意图在于消除未经清算而刊出的不标准行为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并不等同于现行公司法答应公司未经清算而刊出。
在公司撤消营业执照,未及时进行清算或无法进行清算的景象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证,此种景象下,债权人可根据法释(2008)10号文以及《破产法》相关规则,向人民法院请求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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