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起诉离婚,复员费分割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4 21:53浏览量:2489
 武士在离、退休、复员转业时,从国家取得的必定数额的金钱,跟着武士的入伍时刻、等级等要素而不同,但整体是呈现出越来越多的趋势,对此的争议、对立,也逐步突显。关于此金钱的归属问题,既要考虑武士的执役年限,一起也要参阅两边成婚时刻的长短。武士所得的复员费归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于武士成婚前和离婚后所得部分,为武士个人财产。假如无法辨明成婚前阶段及成婚后婚姻关系存续阶段的详细数额则能够参照以下法律规则进行核算:《婚姻法解说二》第十四条规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触及切割发放到武士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武士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详细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详细年限为人均寿数70岁与武士入伍时实践年纪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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