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成年人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30 17:12浏览量:598

[案情简介]:
葛某与丁某系夫妻,有一女,女婚后远嫁,不方便照料爸爸妈妈日子。葛某配偶为年迈后有人照料,于1982年将男青年李某(26岁)收为养子,但未处理有关收养手续,仅按乡村风俗举办了典礼。尔后,李某搬至葛某配偶家一起寓居,同村居民均以为李某是葛某配偶养子。在一起日子后,葛某配偶关于李某成婚、生子、建房及经济上给予很大协助。1999年后,李某与葛某配偶分家。2000年时,葛某配偶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实行奉养责任。
[争议]:
本案中葛某配偶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撑,取决于葛某配偶与李某间收养联系是否建立。
一种观念以为本案中葛某配偶收养李某在我国《收养法》公布之前,不适用收养法规则。我国在收养法出台前,未规则建立收养联系的条件和程序,但公安部和司法部就收养主体问题作了规则:“一般收养主体收养人年满35岁无子女,被收养人便是未成年人,对特别方式的收养主体,确认年迈体弱又无子女的人,为了使其日子得到照料,男方在55岁时,原则上能够收养一名相差20岁以上的未婚青年。”本案中,李某已成年,故葛某配偶与李某明显不契合一般主体的条件,而葛某配偶有一女,所以也不契合特别收养主体的条件,故葛某配偶与李某间的收养联系不建立,葛某配偶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撑。
另一种观念则以为,葛某配偶虽有一女,但女儿远嫁,不能照料爸爸妈妈日子,葛某配偶与李某间虽未处理收养的合法手续,但一起日子17年,且收养联系社会公认,故应支撑葛某配偶的诉讼请求。
[分析]:
本案触及收养成年人问题。在收养立法中关于能否收养成年人的问题,我国理论界争议一向很大。
一种定见以为,收养成年人弊多于利,不予答应。收养成年人动机杂乱,历史上发作收养成年人的风潮,都伴随着进城、招工、顶岗、“农转非”、出国等现象而呈现。这些收养动机不纯,一旦到达意图,收养构成的家庭极易崩溃。故某些为奉养白叟的成年人收养可经过遗赠抚育协议处理。
另一种定见则以为,遗赠抚育协议处理不了收养的悉数问题,且我国民间有过继的风俗,以为为了奉养白叟的成年人收养能够答应。其理由为一是收养成年人是社会客观存在的实际,二是我国民间一向有过继的风俗,三是涉外收养对我国有优点,有利于华人、华裔运营工业和承继国外产业。  我国在收养法公布前,仅在婚姻法中规则“国家维护合法的收养联系”,而未规则建立收养联系的条件和程序,仅由公安部和司法部对收养主体作了规则。能够看出,我国立法首要是从老年人的利益动身将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主体,也便是说,收养成年人首要是为了老年人奉养和日子上照料。
我国的收养法于1995年公布,虽规则被收养的有必要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对亲属间的收养进行规则时,仍是对收养成年子女留有余地的。收养法规则“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能够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约束”,但并未规则被收养人的最高年纪,因而被收养人也但是成年人。在日、德等国法令中,均明确规则成年人可作为被收养人,可见成年人被收养是社会的普遍现象,经过签定遗赠抚育协议可处理老年人奉养问题,但不能替代收养成年人。在最近的民法典草案中,已对收养成年人作出了相关规则。
本案中,葛某配偶收养李某发作在1982年,是在收养法公布前,所以应当适用公安部、司法部对收养所作出的有关规则。从本案的现实,咱们可看出葛某配偶收养李某的首要意图是为年迈后奉养,李某对此也明知,应该说其收养动机比较纯粹。尽管葛某配偶有一女,但该女婚后远嫁,无法照料爸爸妈妈日子,在这种情况下,笔者以为对收养主体的确定不用拘泥于法令上一般要件的要求,对葛某配偶与李某间的收养联系予以供认并不违反立法意图,契合法令所寻求的方针,契合道德规范和人之常情。收养成年人与收养被成年人不同,在处理收养成年人的收养胶葛中,应更重视对收养人(老年人)利益的维护,本案中确定收养联系建立更有利于葛某配偶两位白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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