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案例看贷款诈骗与正常贷款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19 14:57浏览量:1153

「要害提示」
现实生活中,许多告贷行为介乎欺诈和合法告贷行为之间,怎么正确识别是咱们判别罪与非罪的要害。本案就公诉机关指控的李军告贷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差异,然后扼要论述了告贷欺诈行为与正常告贷行为的差异断定和告贷欺诈违法的罪数确定。
「事例索引」
一审法院及判定书编号: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2005)宿城刑初字第00146 号
裁判日期: 2005年6 月13日
二审法院及判定书编号: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5)宿中刑二终字第27 号
裁判日期: 2005年8 月5日
「案情」
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军、谢洪平、刘立丰。
公诉机关指控称:
一、告贷欺诈、假造事业单位印章现实
1 、2003年 5月份,被告人李军在负债数万元的情况下,仍欲购买轿车,为此向中国农业银行宿迁市城中支行请求消费告贷 14万元。为获得告贷,李军请赵增超到保险公司为其做车辆典当合同担保人,赵增超不同意,李军就与被告人谢洪平请被告人刘立丰假造了一个“江苏泗阳闸站管理所专用章”印章,并让谢洪平写了一份赵增超的收入证明,盖上此章后送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宿迁分公司,后谢洪平又假充赵增超到保险公司在承诺书、查询笔录、担保协议上签名捺印,骗得了保险公司的信赖。 6月 4日,李军与中国农行宿迁市城中支行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宿迁分公司签定《消费告贷履约保险合同》,并于同日向农行宿迁市城中支行告贷 14万元,到2004 年2月份,李军共还本金 28962.28元。因无力偿还下余本金111037.72 元,李军逃跑异乡,在逃跑过程中将所购的帕萨特轿车典当给别人,并将所得典当款4 万元浪费。
2 、2003年 8月7 日,被告人李军以购质料为名,运用假身份证,以本人为告贷人,以陈德志、李驰为担保人,在泗阳县众兴信用社告贷2 万元告贷被李军运用,后由陈德志偿还。
3 、2003年 10月11 日,被告人李军以经商为名,运用假身份证,以本人为告贷人,以吉锋、葛辉为担保人,在泗阳县王集信用社告贷2 万元,告贷被李军运用,至今未偿还。
二、假造公司印章现实
2001 年上半年,李军欲将自己的特产公司集资房转让给别人,为了写产权转让证明,李军到泗阳县邮电局门口一个别刻章处,花100 元钱让人刻了一枚“泗阳县特产杂品公司”印章。
三、假造国家机关印章现实、假造居民身份证现实
2002 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李军为了换领驾驶证,在淮安市区经过刻章制证小广告,找人假造了“城西派出所”印章一枚及其本人和朱权的假身份证各一个。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军犯告贷欺诈罪、假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假造公司印章罪、假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谢洪平犯告贷欺诈罪、假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刘立丰犯假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审判」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2003年8 月7日和 2003年10 月11日被告人李军犯有告贷欺诈现实,经查明有被告人李军供述、告贷合同、泗阳县众兴信用社证明、泗阳县王集信用社证明等依据证明该两起现实存在,但两起告贷中被告人李军自己作为告贷人并供给了合法担保人, 2003年 8月7 日的告贷已由其担保人偿还,2003年 10月11 日的告贷至被告人李军被采用强制措施时髦未到期且发贷方已依法申述担保人,故指控被告人李军对该两起告贷存在欺诈成心和行为理由缺乏,公诉机关指控不妥,应予纠正。对其他指控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撑。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以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虚拟现实隐秘本相骗得告贷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告贷欺诈罪;其假造假造公司印章、国家机关印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已构成假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假造公司印章罪、假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谢洪平在被告人李军告贷欺诈违法中供给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告贷欺诈罪。被告人刘立丰假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已构成假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上述罪名建立,予以支撑。对被告人谢洪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谢洪平不构成假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定见,因被告人谢洪平参加假造印章行为是告贷欺诈的牵连行为,不该另行独自成罪,辩护人的定见有法律依据,予以采用。在告贷欺诈违法中,被告人李军起首要效果,是主犯;被告人谢洪平起辅佐、非必须效果,是从犯,依法减轻处分。被告人李军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则,于 2005年 6月13 日作出如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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