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案例3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6 07:56浏览量:31

[事例]张某是一名驾驶员,2000年5月经过劳作力商场应聘到某劳务公司,该劳务公司首要经营项目是向其他企业输出劳务。张某与该劳务公司签定了三年劳作合同。2000年7月,某运送公司需驾驶员一名,劳务公司遂与运送公司签定了一份劳务输出协议,协议约好运送公司每月向劳务公司付出必定费用,劳务公司扣除管理费后,余额为张某发放薪酬、交纳稳妥,劳务输出期限为一年。张某所以到运送公司从事驾驶员作业。2001年3月,张某患急性阑尾炎住院两周,其到医保部分报销医疗费时,被奉告单位欠缴医疗稳妥,医疗费用无法归入社会统筹。张某以为此期间其一向为某运送公司供给劳作,该公司应承当补偿职责,遂以运送公司为被诉人提出裁定请求。
[处理]劳作裁定委员会受理此案后,经庭审查询及当事人举证,以为张某虽为运送公司供给劳作,但其系与劳务公司签定劳作合同,被劳务输出到运送公司作业,其薪酬由劳务公司发放,社会稳妥也以劳务公司名义交纳,故张某劳作联系所在单位应为劳务公司,因而驳回了张某的裁定请求。
[提示]请求主体不适格是劳作者请求裁定时常常遇到的一种状况,本案中张某从头到尾并未与运送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其与运送公司之间仅仅一种劳务联系,因而应以劳务公司作为被诉人提出申述。但实践中因为劳作者相对处于弱势位置,对企业之间人员输出协议约好不了解,也能够将两个或多个企业列为共同被诉人提出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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