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1-03 20:53浏览量:370

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买卖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经过了《电子商务演示法》。这 项演示法答应买卖两边经过电子手法传递信息、签定买卖合同和进行货品一切权的转让。这样,以往不具有法令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相同得到法令的供认。该法令的经过,为完成国际买卖的“无纸操作”供给了法令保证。我国1999年10月开端施行的新《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方法,从而在法令上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一、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差异
合同,亦称契约。依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则,“合同是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安排之间建立、改动、停止债权债务联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两边或多方意思表明共同的法令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证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重要手法。
传统的合同方法主要有两种,口头方法和书面方法。口头方法是指当事人选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方法达到的协议。而书面方法是指当事人选用非直接表达方法即文字方法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含义和效果没有发作改动,但其方法却发作了极大的改变,缔结合同的两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 一切的买方和卖方都是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誉依赖于暗码的辨认或认证组织的认 证;传统合同的口头方法在买卖上常常体现为店堂买卖,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电子商务中金额较小、联系简略的买卖没有详细的合同方法,体现为直接经过网络订货、付款,例如使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方法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现在还仅仅理论上的想象;表明合同收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法被数字签字所替代;传统合同的收效地址一般为合同建立的地址,而选用数据电文方法缔结的合同,收件人的主经营地为合同建立的地址;没有主经营地的,其常常居住地为合同建立的地址。
电子商务合同方法的改变,关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令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买卖方法,与现存的合同法发作对立是十分简单了解的工作。但关于法令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正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习惯新的买卖方法的问题。
二、电子合同的法令规则
依据联合国《电子商务演示法》第2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法、光学手法或相似手法生成、贮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法包含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使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各种信息传输是有用的,“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选用数据电文方法为理由而否定其法令效力、有用性或可履行性。”我国新《合同法》也已将数据电文列为“能够有形地体现所载内容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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