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1 12:44浏览量:1655
为了离婚两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审法院上诉时,妻子张某却发现老公周某还有一部丰田轿车没有作为一起产业切割,二审法院判两人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周某就将这部轿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所以将前夫周某和赵某同时告上法为了离婚两夫妻打起了官司,向二审法院上诉时,妻子张某却发现老公周某还有一部丰田轿车没有作为一起产业切割,二审法院判两人离婚后不到两个月,周某就将这部轿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所以将前夫周某和赵某同时告上法庭。
近来,听讼网判令该车属张某和周某共有产业,周某应向张某一次性补偿经济损失66667元,赵某负连带责任。
离婚后前夫卖了一部车
张某与周某1996年挂号成婚。2003年6月4日,张某向听讼网申述要求离婚,法院判定允许两人离婚,后张某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5月,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定,判令二人离婚。而张某在一审判定后,发现周某私自躲藏了一部轿车没有依法切割,二审时即提出要求切割。市中级法院在查询后以为,因为一审时未提出对该项产业进行切割,该项产业的切割应由张某另行申述。
张某预备以该车再次申述时,却意外地发现:2004年7月,前夫周某已将该车过户给了赵某。张某以为,周某和赵某搬运一起产业的行为是明知的、歹意的,现已一起侵犯了自己的合法产业一切权。不合法转让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一起产业一切权,系无效行为,但因为不合法搬运行为现已发作,即使返还该车亦无法恢复原状,张某向法院提出承认该丰田轿车归于自己与前夫的一起产业,并要求周某补偿经济损失15万元。
前夫称车辆非己一切
但张某的前夫周某却在庭上称,丰田车并不是自己的,并且张某十分清楚,是在1997年一位朋友阿明借用了自己的身份证,以自己的名义所购买的车。并且多年自己从来没有运用这部车,轿车不是能保藏起来的。并且自己与赵某底子不相识,不可能自己买车不必,给一个与自己无关系的人运用。
另一被告赵某则自称是在1998年以35万元从阿明手中购买了丰田轿车,分两期支交给阿明,购车后自己曾要求过户,但阿明说该车是刚刚过户给周某的,半年内不得过户。半年期满后,自己一向疏忽了过户的事,自己之所以在2004年7月过户完全是一种自我维护的行为。
法院:轿车属共有产业
法院经审理以为,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产业,归夫妻一起一切,夫妻对一起一切的产业,有相等的处理权。丰田轿车于1998年5月以周某的名义购买,而张某和周某并未约好夫妻产业各自一切,故两人婚后产业适用婚后所得一起制的规则,该车应属两人的一起产业。而赵某曾在张某与周某的离婚案中接受过问询,因而赵某应当知道张某与周某离婚后未对该车的权属进行处理或尚存在争议,但他却在未征得张某赞同的情况下将该轿车私行转让,因而片面上有一起差错,该差错行为造成了张某的产业损失,侵犯了她的一起产业权,属一起侵权行为,是无效行为。
最终法院判丰田车辆属张某和周某夫妻一起产业。张某以为该车无法恢复原状,因而不切割该车,经核算该车折价13万多元。法院判令周某一次性补偿张某经济损失66667元,赵某对此承当连带清偿责任。这样离婚一年多后,张某总算又争回了半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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