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29 23:59浏览量:468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作合伙人退伙的状况是不可避免的,其间包含有限合伙人退伙。对有限合伙人的自愿退伙和开除退伙,法令没有作出特别规则,应恪守本法关于一般合伙人自愿退伙和开除退伙的规则。在关于有限合伙人法定退伙问题上,由于有限合伙企业本身的特色,本条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合伙人的规则。
法令规则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景象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景象之一的,当然退伙。
依据有关条文的规则,有限合伙人的法定退伙景象: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天然人逝世或许被依法宣告逝世。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世时起,到逝世时止。作为天然人的有限合伙人逝世的,就损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不再具有法令品格,当然也就一起损失了合伙人资历,退出合伙企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依法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封闭、吊销,或许被宣告破产。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呈现上述景象,即意味着该合伙人被刊出而损失法令品格,相当于天然人合伙人逝世,天然也应当损失合伙人资历。
(3)法令规则或许合伙协议约好有限合伙人有必要具有相关资历而损失该资历。
有限合伙人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处理
《合伙企业法》规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天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而要求其退伙。这是由于有限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只进行出资,而不担任业务履行。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天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损失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正常出产经营活动,其他合伙人不能要求该损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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