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5 16:33浏览量:2157
(一)案子受理
当事人向裁定委员会提交申述书,经审查,裁定委员会收到申述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许不予受理的决议。决议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七日内制造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述人;决议立案的,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述人和被诉人宣布书面通知,一起将申述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辩论书和依据。被诉人不提交辩论书的,不影响案子审理。员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团体劳作?椋?俨梦?庇ψ允盏缴晁呤橹?掌鹑?漳谧鞒鍪芾砘蛘卟挥枋芾淼木龆āV俨梦?被峋龆ㄊ芾淼模?猛ㄖ?榛虿几嫘问酵ㄖ?笔氯恕?BR>(二)组成裁定庭
裁定委员会决议受理的劳作争议案子,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安排规矩》组成裁定庭。裁定庭由一名首席裁定员、二名裁定员组成。简略案子,裁定委员会能够指定一名裁定员独任处理。裁定委员会处理团体争议案子,应当组成特别裁定庭,由三名以上裁定员奇数组成。
(三)查询取证
裁定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供给或弥补依据。当事人因客观和因不能取证的,当事人供给的依据互相矛盾、无法确定的,或针对两边当事人的申述和辩论中存在的疑点,裁定委员会依职权可找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状况和搜集依据,遇有需求勘验或判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分勘验或判定;没有法定部分的,由裁定委员会托付有关部分勘验或判定。
(四)裁定调停
在查明争议现实的基础上,由裁定庭或裁定员掌管,对劳作争议案子先行调停。经调停达成协议的制造裁定调停书,由两边当事人签字,裁定员署名,加盖裁定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停未达成协议,或裁定调停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回绝接纳调停书的,裁定庭应及时裁定。
(五)裁定判决
裁定庭开庭判决,应当在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刻、地址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述人的申述和被诉人的辩论,由裁定庭进行当庭查询、掌管辨论,咨询两边当事人的最终定见,并再行调停。两边未达成协议或不肯承受调停的,经裁定庭合议作出判决,并制造裁定判决书送达两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期满不申述的判决书即发作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裁定委员会处理劳作争议案子,应当在收到裁定请求后的六十日内完毕,案情杂乱需求延期的,经同意能够延伸三十日。处理团体劳作争议,应当自组成裁定庭之日起十五日完毕,案情杂乱需求延期的,可延伸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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