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期限的限制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2 17:25浏览量:24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期限的约束,而非一经注册即可无限期地专有运用。注册商标的有用期便是法令对注册商标的有用维护期间。第三十七条规则:“注册商 标的有用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核算。”在此期间内,商标权人享有对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别人不得不合法运用,不然商标权人能够恳求给予法令维护。正是 在这个意义上,能够说注册商标的有用期届满后,商标权即消除,原商标权人无法再以其注册商标遭到损害而恳求法令维护。
可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则,商标权人享有续展注册商标的权力。商标权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实行法定的手续后,能够在注册商标有用期届满后得以持续享有专用权,使 该注册商标持续得到法令的维护。法令为商标权人处理注册手续所规则的期间被称作续展期,它包含两部分:一是注册商标有用期满前六个月,商标权人如 果需求持续运用注册商标,应当在这段时间内请求续展注册;二是注册商标有用期满后六个月,也即所谓的宽展期,商标权人假如未能在注册商标有用期满前六个月 内请求续展的,仍能够处理续展手续。换句话说,注册商标的续展期即商标权人请求连续其注册商标有用期的期间,也便是请求持续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法令维护的期 间。续展请求经核准后,注册商标从原有用期届满之下一日起持续受法令维护;假如续展请求终究被驳回的,商标权自注册商标有用期届满时消除。所以,在注册商 标有用期满后至续展请求是否被核准之间会呈现一特别期间,在此期间内注册处于不确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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