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辩护词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18 04:16浏览量:691
移用公款罪在我国一向都很严峻。那么,移用公款罪的辩解词应该怎样写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咱们收拾带来了关于移用公款罪的辩解词的范文材料,期望可以处理您的疑问,对您有所协助。接下来,就让咱们一同来看看吧。
移用公款罪的辩解词
敬重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人家族的托付、XX律师事务所指使,咱们依法担任被告人赵某涉嫌移用公款一案的辩解人,现宣布如下辩解定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用。
辩解人总的观念是:控方指控的受贿罪应当以依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为由,控方所指控的移用公款罪应当以没有根本的违法现实,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为由,判定被告人无罪。
咱们以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移用公款罪
一、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契合刑法第272条之规则,不构成移用公款罪。
本案控方是依据刑法第272条第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则科罪处分”的规则指控被告人构成移用公款罪,因而依据该款规则被告人有必要具有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则的“移用”行为。
而本案被告人在客观方面没有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则的“移用”行为
1、刑法第272条第1款所规则的移用行为是“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而最高人民法院对怎么了解“移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运用或许假贷给别人”的司法解说是“移用本单位资金归自己或许其他天然人运用,或许移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所移用的资金借给其他天然人和单位。”
2、本案的根本现实是XX公司告贷给川科化工,假贷两边都是公司法人,没有一方是天然人,都是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并且有告贷合同、记帐凭据等印证,由此可知本案的现实既不归于被告人移用本单位的资金归自己运用,也不归于给其他天然人运用,更不是被告人以个人名义将移用的资金借给其他天然人或许单位,因而本案的现实不归于刑法第272条第1款的移用资金行为。
故控方依据272条第2款的指控不能成立。
二、被告人的行为也不契合刑法第384条及相关立法解说、司法解说所规则的移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故亦不构成移用公款罪。
刑法第384条规则的移用公款是指国家作业人员运用职务上的便当移用公款给个人运用的行为。依据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和2002年全国人大的立法解说,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若要构成移用公款罪有必要契合下列条件:
其一、移用金钱的行为是个人抉择的行为而非单位行为;
其二、被告人为自己获取了个人利益,而非单位利益。而本案的现实也不契合上述条件,理由如下:
本案所指控的行为即XX公司与川科化工的告贷行为是单位行为,而非被告人个人抉择的行为。
1、该行为表现了单位的毅力,并通过了单位运营层的团体研究抉择。
榜首、进行资金拆借收取利息从头到尾契合XX公司一向承认的运营政策,这从辩方供给的XX公司的状况阐明、董事会抉择及附件、XX公司与其他单位进行资金拆借的合同、XX公司原作业职工所做的证言(依据榜首组及第三组)均可以看出资金拆借是XX公司的首要事务。
第二、该次告贷行为通过了XX公司运营层面一切人员的团体研究抉择,辩方供给的孙某某及周某某的证言(依据第三组)均对此予以承认。
第三、该行为是公司整体职工共同完结的行为而非被告人个人行为。在运营层赞同告贷给川科化工后,由公司办理公章的杨某某加盖了公章,孙某某在出款单上签了字,周某某依据出款单上的签字划了款,因而可以十分清晰的得出结论,此次告贷不具有隐蔽性,不契合移用公款的根本特征。
2、本案所指控的行为是以单位的名义而非个人的名义施行
榜首、XX公司及川科化工两边都是以单位的名义签定的合同,并以单位名义履行合同所约好的责任,XX公司出借了金钱,川科化工支付了利息(依据第二组及第三组)。
第二、该次企业假贷行为的告贷方和告贷方在两边各自的财政上都揭露并如实地做了记载,表现了单位施行假贷行为的根本要素(依据第三组)。
3、该次告贷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
榜首、XX公司董事会为运营人员拟定了运营使命,要求XX公司运营层完结赢利100万,净赢利46万,运营层为了完结使命而拆借资金实为完结公司赢利方针之举。
第二、关于出借的资金采取了相应的担保办法,告贷合同中约好了股权质押的担保办法,2005年7月川科化工还向XX公司供给了更多的不动产担保办法(依据第四组)。
第三、为了给XX公司发明丰盛赢利,告贷合同中约好了较高利息,XX公司在2005年六月份收到资金假贷利息四万元,可以确定被告人为单位获取了利益(依据第三组)。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行为是一个运营层团体研究抉择的单位行为并且是为了单位利益的行为。
是否逾越董事会权限以及是否通过董事会赞同不是本案被告人罪与非罪的抉择性要素。
1、依据庭审查明的现实来看,XX公司在以往的告贷中,并没有相应的董事会抉择,董事会的运营功用实际上由办理层、运营层行使;
2、被告人作为公司运营层负责人,其逾越职权的行为仍然是一种民事法令行为,是违反了XX公司办理制度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首要看是否给公司形成了丢失,是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本案的行为是了公司利益,也未给公司形成丢失,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3、众所周知,任何一种违法有必要侵略一种客体,而移用公款罪侵略的首要客体应该是单位资金的运用权,本案中单位资金的运用权并没有被侵略,从查明的现实来看,XX公司的首要赢利来历便是出借资金收取高息,而本案中川科化工有履约才能,并且也以实际行动证明了自己的履约才能,即准时足额的支付了利息。这可以看出,XX公司的资金运用权并没有被侵略,该次告贷行为并没有由于逾越了董事会的授权规模而侵略了XX公司的利益。
咱们以为,判别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违法,首要看该行为是否在实质上侵略了刑法所维护的客体,因而,从上面的剖析和现实可以得出结论,是否逾越董事会授权规模以及是否有董事会抉择赞同告贷并不是抉择被告人罪与非罪的抉择性要素。
被告人没有为自己获取个人利益
1、个人利益是指详细利益,既可以是合法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乃至对错法利益;既可以是产业性利益,也可以对错产业性利益,但这种非产业性利益是指详细的可以用依据证明的利益,如升学、工作等,不是指移用人和用款单位的负责人或许其别人彼此知道,联系不错,是好朋友,有亲情联系等。
2、控方以为相关买卖就必定获取了个人利益的观念不能成立
控方以为,将金钱借给被告人爱人蔡某某参股的川科公司,川科公司就受了益,川科公司受了益股东蔡某某就会获益,由于蔡某某与被告人的夫妻联系得出被告人也因而受了益,然后确定被告人“获取了个人利益”。上述推论不管是从法理上、逻辑上仍是现实上均有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辩解人以为,恳求法院采用并考虑辩解人定见,关于移用公款罪的指控不能成立,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
此致
XX 人 民 法 院
XX律师事务所
律 师 XX
XX 年 X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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