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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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七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经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发布,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过 依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批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议》批改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答应    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四章 律师的事务和权力、职责    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六章 法令职责    第七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准则,标准律师执业行为,保证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效果,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承受托付或许指定,为当事人供给法令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法令正确实施,保护社会公平缓正义。    第三条 律师执业有必要遵循宪法和法令,遵循律师作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有必要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承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令保护,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损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分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辅导。第二章 律师执业答应    第五条 请求律师执业,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经过国家一致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德杰出。    实施国家一致司法考试前获得的律师资格凭据,在请求律师执业时,与国家一致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平等效能。    第六条 请求律师执业,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提出请求,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国家一致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律师协会出具的请求人实习查核合格的资料;    (三)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赞同接纳请求人的证明。    请求兼职律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地点单位赞同请求人兼职从事律师作业的证明。    受理请求的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查看,并将查看定见和悉数请求资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阅,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议。准予执业的,向请求人颁布律师执业证书;不准予执业的,向请求人书面阐明理由。    第七条 请求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颁布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置的,但过失违法的在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许被撤消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八条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在法令服务人员紧缺范畴从事专业作业满十五年,具有高级职称或许平等专业水平并具有相应的专业法令知识的人员,请求专职律师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查核合格,准予执业。详细方法由国务院规矩。    第九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撤消准予执业的决议,并刊出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请求人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契合本法规矩条件的请求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改变执业安排的,应当请求换发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执业不受地域约束。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署理或许辩解事务。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安排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作业的人员,契合本法第五条规矩条件的,经地点单位赞同,依照本法第六条规矩的程序,能够请求兼职律师执业。    第十三条 没有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令服务事务;除法令还有规矩外,不得从事诉讼署理或许辩解事务。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安排。建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称号、居处和规章;    (二)有契合本法规矩的律师;    (三)建立人应当是具有必定的执业阅历,且三年内未受过中止执业处置的律师;    (四)有契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规矩数额的资产。    第十五条 建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契合本法第十四条规矩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建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阅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能够选用一般合伙或许特别的一般合伙方法建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依照合伙方法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款依法承当职责。    第十六条 建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契合本法第十四条规矩的条件外,建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阅历的律师。建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款承当无限职责。    第十七条 请求建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请求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称号、规章;    (三)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    (四)居处证明;    (五)资产证明。    建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八条 建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提出请求,受理请求的部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查看,并将查看定见和悉数请求资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应当自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阅,作出是否准予建立的决议。准予建立的,向请求人颁布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建立的,向请求人书面阐明理由。    第十九条 建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能够建立分所。建立分所,须经拟建立分所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审阅。请求建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矩的程序处理。    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款承当职责。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建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展开律师事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悉数资产对其债款承当职责。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改变称号、负责人、规章、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阅部分同意。    律师事务所改变居处、合伙人的,应当自改变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阅部分存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一切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中止:    (一)不能坚持法定建立条件,经期限整改仍不契合条件的;    (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撤消的;    (三)自行决议闭幕的;    (四)法令、行政法规规矩应当中止的其他景象。    律师事务所中止的,由颁布执业证书的部分刊出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处理、利益冲突查看、收费与财务处理、投诉查办、年度查核、档案处理等准则,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循作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状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年度查核后,向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提交本所的年度执业状况陈述和律师执业查核成果。    第二十五条 律师承办事务,由律师事务所一致承受托付,与托付人签定书面托付合同,依照国家规矩一致收取费用并照实入账。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依法交税。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诽谤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许付出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包事务。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令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四章 律师的事务和权力、职责    第二十八条 律师能够从事下列事务:    (一)承受自然人、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托付,担任法令顾问;    (二)承受民事案子、行政案子当事人的托付,担任署理人,参与诉讼;    (三)承受刑事案子违法嫌疑人的托付,为其供给法令咨询,署理申述、指控,为被拘捕的违法嫌疑人请求取保候审,承受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托付或许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解人,承受自诉案子自诉人、公诉案子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的托付,担任署理人,参与诉讼;    (四)承受托付,署理各类诉讼案子的申述;    (五)承受托付,参与调停、裁定活动;    (六)承受托付,供给非诉讼法令服务;    (七)回答有关法令的问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令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九条 律师担任法令顾问的,应当依照约定为托付人就有关法令问题供给定见,草拟、查看法令文书,署理参与诉讼、调停或许裁定活动,处理托付的其他法令事务,保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律师担任诉讼法令事务署理人或许非诉讼法令事务署理人的,应当在受托付的权限内,保护托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律师担任辩解人的,应当依据现实和法令,提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减轻、革除其刑事职责的资料和定见,保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托付人能够回绝已托付的律师为其持续辩解或许署理,一起能够另行托付律师担任辩解人或许署理人。    律师承受托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回绝辩解或许署理。可是,托付事项违法、托付人使用律师供给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许托付人成心隐秘与案子有关的重要现实的,律师有权回绝辩解或许署理。    第三十三条 违法嫌疑人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许采纳强制措施之日起,受托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有权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子状况。律师会晤违法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第三十四条 受托付的律师自案子查看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录和仿制与案子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檀卷资料。受托付的律师自案子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录和仿制与案子有关的一切资料。    第三十五条 受托付的律师依据案情的需求,能够请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搜集、调取依据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告诉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查询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能够向有关单位或许个人查询与承方法令事务有关的状况。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署理人或许辩解人的,其争辩或许辩解的权力依法遭到保证。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力不受侵略。    律师在法庭上宣布的署理、辩解定见不受法令追查。可是,宣布损害国家安全、歹意诽谤别人、严峻打乱法庭次序的言辞在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违法被依法拘留、拘捕的,拘留、拘捕机关应当在拘留、拘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告诉该律师的家族、地点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走漏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托付人和其别人不肯走漏的状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可是,托付人或许其别人预备或许正在实施的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峻损害别人人身、产业安全的违法现实和信息在外。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子中为两边当事人担任署理人,不得署理与自己或许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令事务。    第四十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承受托付、收取费用,承受托付人的资产或许其他利益;    (二)使用供给法令服务的便当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承受对方当事人的资产或许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许第三人歹意勾结,损害托付人的权益;    (四)违背规矩会晤法官、检察官、裁定员以及其他有关作业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裁定员以及其他有关作业人员受贿,介绍贿赂或许指派、诱导当事人受贿,或许以其他不正当方法影响法官、检察官、裁定员以及其他有关作业人员依法处理案子;    (六)成心供给虚伪依据或许要挟、威逼别人供给虚伪依据,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得依据;    (七)鼓动、唆使当事人采纳打乱公共次序、损害公共安全等不合法手段处理争议;    (八)打乱法庭、裁定庭次序,搅扰诉讼、裁定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十一条 从前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署理人或许辩解人。    第四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照国家规矩实行法令援助职责,为受援人供给契合标准的法令服务,保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律师协会    第四十三条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安排。    全国建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当地律师协会,设区的市依据需求能够建立当地律师协会。    第四十四条 全国律师协会规章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拟定,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存案。    当地律师协会规章由当地会员代表大会拟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分存案。当地律师协会规章不得与全国律师协会规章相冲突。    第四十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参与地点地的当地律师协会。参与当地律师协会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起是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律师协会会员享有律师协会规章规矩的权力,实行律师协会规章规矩的职责。    第四十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实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律师依法执业,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总结、沟通律师作业经验;    (三)拟定职业标准和惩戒规矩;    (四)安排律师事务培训和作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查核;    (五)安排处理请求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查核;    (六)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赏和惩戒;    (七)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许告发,调停律师执业活动中发作的胶葛,受理律师的申述;    (八)法令、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规章规矩的其他职责。    律师协会拟定的职业标准和惩戒规矩,不得与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章相冲突。第六章 法令职责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给予正告,能够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给予中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置:    (一)一起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包事务的;    (三)在同一案子中为两边当事人担任署理人,或许署理与自己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令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署理人或许辩解人的;    (五)回绝实行法令援助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给予正告,能够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给予中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置:    (一)私自承受托付、收取费用,承受托付人资产或许其他利益的;    (二)承受托付后,无正当理由,回绝辩解或许署理,不准时出庭参与诉讼或许裁定的;    (三)使用供给法令服务的便当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    (四)走漏商业秘密或许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给予中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置,能够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撤消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    (一)违背规矩会晤法官、检察官、裁定员以及其他有关作业人员,或许以其他不正当方法影响依法处理案子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裁定员以及其他有关作业人员受贿,介绍贿赂或许指派、诱导当事人受贿的;    (三)向司法行政部分供给虚伪资料或许有其他招摇撞骗行为的;    (四)成心供给虚伪依据或许要挟、威逼别人供给虚伪依据,阻碍对方当事人合法获得依据的;    (五)承受对方当事人资产或许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许第三人歹意勾结,损害托付人权益的;    (六)打乱法庭、裁定庭次序,搅扰诉讼、裁定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七)鼓动、唆使当事人采纳打乱公共次序、损害公共安全等不合法手段处理争议的;    (八)宣布损害国家安全、歹意诽谤别人、严峻打乱法庭次序的言辞的;    (九)走漏国家秘密的。    律师因成心违法遭到刑事处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撤消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一切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视其情节给予正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置,能够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峻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撤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背规矩承受托付、收取费用的;    (二)违背法定程序处理改变称号、负责人、规章、合伙协议、居处、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    (三)从事法令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以诽谤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许付出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包事务的;    (五)违背规矩承受有利益冲突的案子的;    (六)回绝实行法令援助职责的;    (七)向司法行政部分供给虚伪资料或许有其他招摇撞骗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处理,形成严峻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遭到处置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正告或许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背本法规矩,在遭到正告处置后一年内又发作应当给予正告处置景象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许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给予中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置;在遭到中止执业处置期满后二年内又发作应当给予中止执业处置景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撤消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背本法规矩,在遭到停业整顿处置期满后二年内又发作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置景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撤消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处理,对查看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查询。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以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置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分提出处置主张。    第五十三条 遭到六个月以上中止执业处置的律师,处置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许因差错给当事人形成丢失的,由其地点的律师事务所承当补偿职责。律师事务所补偿后,能够向有成心或许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 没有获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令服务事务的,由地点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分责令中止不合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分作业人员违背本法规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职责;尚不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处置。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为戎行供给法令服务的戎行律师,其律师资格的获得和权力、职责及行为准则,适用本法规矩。戎行律师的详细处理方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拟定。    第五十八条 外国律师事务地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安排从事法令服务活动的处理方法,由国务院拟定。    第五十九条 律师收费方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分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分拟定。    第六十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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