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过户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21 18:53浏览量:2700

投入运用的房地产生意双方,应当签定房地产生意合同,合同文本能够运用房子土地管理局拟定的演示文本,也可运用克己合同。运用克己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请求前应托付经市房地局确定的法令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令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则的克己合同,提出预审合格定见。市、区、县房地产生意管理机构受理过户请求后,应对生意双方供给的请求过户资料进行审阅,审阅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供给的资料是否合法、有用;
二、请求书填写的内容与供给的资料是否共同、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胶葛或他项权力不清的现象,是否归于《房地产转让方法》规则不得转让的规模;
四、受让人按规则是否能够受让该房地产;
五、生意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生意已租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抛弃优先购买权;
七、生意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抛弃优先购买权;
八、房地产生意管理机构以为应该审阅的其他内容。
生意双方当事人关于市、区、县房地产生意管理机构作出的不予过户决议有贰言,可向市房地局请求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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