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男子遗产房引纠纷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9 11:12浏览量:2051

一名再婚男人因病亡故后,其再婚前购买的一套商品房成为“导火线”,死者母亲、儿子及其继女等一同将死者的“续弦”告上法庭,三代人打起了官司。
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原告之一的孟老太太现已74岁,其子孟奇系另一原告孟义庆生父。与孟义庆之生母离婚后,于1998年6月购买了坐落河北区民权门的房子一套。被告周丽前夫于1997年2月逝世后,于2004年3月和孟奇再婚,被告周丽再婚时有一与前夫所生之女,即本案另一原告刘兰。
2007年2月25日,孟奇因病逝世,那套房子成为遗产房。现遗产房由周丽寓居,原告孟老太太、孟义庆另居他处。原、被告为承继问题成讼,原告孟老太太要求依法承继已故儿子的房子遗产变现比例,一同着重刘兰无权建议承继权;原告孟义庆不赞同切割孟奇的遗产;原告刘兰以为生父已逝世,生母与孟奇结婚后自己就同他们一同寓居日子,也是合法承继人,要求依法承继孟奇房子遗产变现比例。被告周丽赞同依法承继孟奇之遗产变现比例。审理中,经当事人请求,托付判定评价部门对标的物的房子进行了价值评价,其评价成果为23万元人民币。
法院以为,该套房子系被承继人个人再婚前产业,不属与被告一起一切,因而,不作析产处理。原告孟老太太、孟义庆均系被承继人的法定承继人,享有一起承继权。原告刘兰生父逝世,在生母即被告与被承继人孟奇再婚时髦未成年,依然在学,受被告监护,故应视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的平等权力,遂依法享有与其他承继人平等的承继权。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判定如下:遗产房归周丽承继一切,本判定收效后十日内,周丽一次性给付原告孟老太太、刘兰遗产房子比例承继款各55000元人民币,给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成年自立的原告孟义庆65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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